我有专利,你有资金,我们一起开个公司如何?

 

如今,技术型人才越来越吃香,拥有专利权,如同拥有一座金库。那么,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对以专利权出资到底有什么要...







如今,技术型人才越来越吃香,拥有专利权,如同拥有一座金库。那么,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对以专利权出资到底有什么要求呢?让小编为大家来分析一二。



一、未研发成功的专利技术可以出资吗?

在认缴制下,以未研发的专利出资没有违反现行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见,专利技术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只要该等出资可以估值和转让。如果专利没有研发成功,出资股东需要承担缴纳相应认缴出资金额的义务。在无法履行补缴义务时,其他股东可能要向公司的债权人在该股东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专利技术必须评估吗?

在司法实践中,认为评估并非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必要前提,具体应当以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虽然《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小编从广州市工商局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在广州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无需提交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只需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以专利权出资,并将专利权转让给新设公司。

不经过评估专利技术,未来风险大哟,可能被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其一,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未依法评估作价不是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条件;其二,只有当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主张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法院才会启动评估作价程序。

三、接受专利技术出资有风险吧?

是的。专利技术的定价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没有评估的技术专利,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出资义务,在未来需要承担补充出资责任或违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出资义务有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1)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对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究责任,要求其补足出资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小编建议,技术专利出资最好评估,提高估值的公允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选择小额货币出资取得要求的比例,减少非货币出资估值带来的不确定性。

胜伦投融资法律事业部
胜伦投融资法律事业部拥有一批既有丰富经验,又有深厚理论基础的律师,并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委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金融委委员、广州金融仲裁院仲裁员梁轶律师担任部门总监。团队成员大多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可为客户提供双语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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