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栏︱成都交警公布2016年第二批 “终生禁驾”典型案例和人员名单

 

今天是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成都交警向社会公布2016年2月至10月全市第二批“终生禁驾”机动车驾驶人名...



今天是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成都交警向社会公布2016年2月至10月全市第二批“终生禁驾”机动车驾驶人名单,在大力倡导全社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同时,也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引以为戒,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共创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酒后肇事”和“肇事逃逸”这两种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自2013年以来,成都市已有306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生禁驾”。

本次向社会公布的92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中,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67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终生禁驾”15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10人,分别占此次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的72.83%、16.30%和10.87%。



其中,年龄最大的64岁、最小的21岁;



男性90人(占97.8%)、女性2人(占2.2%);



30岁以下(不含30岁)共27人(占29.35%)、30至50岁(含30岁、不含50岁)共54人(占58.70%)、50岁以上(含50岁)的11人(占11.96%);40至45岁的年龄段人数最多有20人,且有8人均为40岁。



成都交警已通过全国联网计算机管理系统,将上述驾驶人列入管理“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终生禁驾”人员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系统将会自动锁定不予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类驾驶人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成都交警公布“终生禁驾”典型案例

12月2日,成都交警向社会公布该市第二批被“终生禁驾”的典型案例。交警提醒,“酒后肇事”和“肇事逃逸”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一:肇事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案情简述:

2016年02月24日凌晨,尹某东持逾期未换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A505**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潮音大道由草金路方向往武侯大道方向行驶。01时05分,尹某东驾车行驶至武侯区潮音大道44号门前路段处,其所驾车驶上道路中心绿化带后,车辆失控向前行驶过程中,与其所驾车行驶方向前方步行的牟某秀、张某涵发生碰撞,造成牟某秀受伤、张某涵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尹某东弃车从现场逃逸。尹某东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查,尹某东驾车发生事故前有饮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尹某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5月24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尹某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尹某东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醉驾肇事逃逸 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案情简述:

2015年06月29日01时54分,孙某杰醉酒后驾驶川A529**“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惠王陵东路从三环路方向往洪河大道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惠王陵东路236号路段时,与停在路边五辆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受伤,5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孙某杰驾车逃逸现场,其驾车沿惠王陵东路从三环路方向往洪河大道方向逃逸时,因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又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王某虎驾驶的无号牌“新达铃木”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王某虎受伤,王某虎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碰撞后,孙某杰又再次驾车从现场逃逸,当晚被公安机关挡获。

经检验,孙某杰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0.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孙某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11月27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孙某杰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酒驾肇事逃逸被有期徒刑8个月



案情简述:

2015年01月31日晚上,唐某饮酒后驾驶川AT7Z**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三安路10.9km路口与王某容驾驶的无号牌“民思达”牌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致1人重伤,1人轻伤。事发后唐某弃车逃离现场,当晚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

经检验,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6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5年10月20日,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决: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唐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四:醉驾肇事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情简述:

2016年04月05日凌晨,袁某泰醉酒后驾驶川AD78**号小型轿车沿天府大道南段由正兴镇方向往成都市区方向行驶。01时06分许,袁某泰所驾车行驶至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怡丰新城路口,先后与前方8辆等候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5人受伤,其中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检验,袁某泰所驾车事发前瞬时速度为85公里/小时—95公里/小时(事发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袁某泰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3.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确定:袁某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9月22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决:袁某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对袁某泰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6年2月-2016年10月成都市“终生禁驾”驾驶人名单







    关注 成都交警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