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除夕究竟是不是法定休假日?(终于明白了) 劳动法库

 

看完,明白了!...




文 | 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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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前天晚上推送时将2017年春节笔误写成了2016年春节,故删除原文,重新推送,谢谢眼尖的童鞋指出!

2016年12月1日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在通知中可以看到春节假期安排为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如果你打开日历,发现1月27日为除夕。

那么1月27日是不是法定休假日呢?很多童鞋对此感到很疑惑。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时光得倒流近七十年啊,童鞋们需知道《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历次修改。

仔细研读条款的变化,你会发现,除夕经历了非法定休假日、属法定休假日、非法定休假日的变迁。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春节放假三日,放假时间为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也就是说,从建国一开始我国就规定除夕不是法定休假日

时光一晃50年过去了,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其第二条修改为第二条第(二)项: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从该修改决定中可以知道春节假期仍从正月初一开始,除夕还不是法定休假日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再次修改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温家宝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3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修改决定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大家眼睛一亮,除夕终于成为法定休假日了,也就是说,从2008年开始,除夕首次纳入法定休假日范畴。但是,正月初三呢?初三不见了,呵呵。。。

然而,好景不长。

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再一次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修改,李克强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4号令,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眼尖的童鞋看到,除夕去哪儿了?

从2014年开始,除夕又被国务院从法定休假日中剔除了,一直至今仍没有变化。至于删除原因,有联想丰富者甚至用谐音联系法进行过解释,说是与最高领袖有关,大家看后也是呵呵一笑而已,当不得真。

不过,据修改者的解释,是因为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过年”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从大年初一到十五,而非从除夕到大年十五,调整回初一开始放假,是在回归传统。我在想,既然这样,那2007年为何改为从除夕开始呢?

其实,我从懂事开始,怎么就一直觉得在我的传统观念中除夕这天才算是真正的过年?团年、放炮竹、吃团年饭,放烟花,收压岁钱。。。其乐融融!反而,初一就没那种过年的感觉,是不是地域不同,对除夕的感觉不同?童鞋们可在文末留言说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前天发布的通知,2017年春节休假安排为:“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根据目前执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除夕不是法定休假日,故1月27日(除夕)不属法定休假日,从时间安排看,应该是对1月22日(星期日)正常上班的调休。

结论:综上所述,1月27日除夕为休息日调休,非法定休假日。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简单了。

如果1月27日除夕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调休,而是正常上班,加班费怎么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由该规定可知,休息日加班费不低于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不是按照法定休假日的300%支付哦!

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执行存在差异,有按约定标准的,有按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也有按全额工资的。。。

其实,不管除夕是不是法定休假日,对童鞋们来说,春节这寥寥几天假日都远远不够,是不是?

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历次修改版本节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


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二、春节 放假三日 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9.18)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8.1.1)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4.1.1)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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