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保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被泄露?

 

一、背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的管理决窍也日渐丰富。为了赢得市场的...







一、背景

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的管理决窍也日渐丰富。为了赢得市场的竞争优势,获取更大利益,企业就会不断的搞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或开发新产品,寻求独特的经营之道。在这种竞争中,一些商家却忽视了致命的一点——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反不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

而大部分企业因为疏于防范,泄露商业机密而濒临破产,或因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而大伤元气。因此,为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商业秘密被泄漏。

二、保密措施

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主要包括:制定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加强对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等措施。因此,有效保密条款的核心是将企业需要保密的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制作成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在劳动合同中以保密条款的形式予以保护。此外,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个系统工程,不仅仅只是约定保密条款。用人单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三、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别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一)禁业限制协议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也是世界各国在法律及实践中广泛采取的做法。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一份完备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于受到协议的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大幅缩小,甚至于失业,因此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成为必要。法律没有规定补偿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5、违约责任: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二)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的期限;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三)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5、适用范围不同。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密协议适用于全体劳动者。

四、相关案例

2005年3月份,王先生入职深圳一家高新技术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王先生“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同时,竞业限制协议还约定,从王先生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补偿。2007年2月,王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却并未向王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5月份,公司通过其它途径了解到王先生在一家同类型企业担任业务经理,可能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于是公司发函书面通知王先生,要求王先生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王先生收到公司的函件后,未予理睬。公司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评析:根据司法实践,竞业限制约定的有效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公平原则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支付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无约束力,劳动者可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本案中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王先生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操作指引: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也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根本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条款,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也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五、总结

总之,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既要“敢于开放市场,又要善于保护自己”,使自己的企业蒸蒸日上,而无“后院起火”之顾虑,才是企业立足于经济大潮之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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