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看万宝之争

 

万科的股权之争转入控制权之争,2016年6月27日,万科发出公告,一向低调的宝能系祭起了法律的大旗:依据《公司法》,提出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罢免万科所有高管的提案。...







   一、华润、宝能和万科管理层的股权之争进入了新阶段,宝能系提出提案,要求罢免王石等万科所有高管,其法律依据何在?

宝能系依据的是《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 ,这些法律依据从法理上支持宝能系的罢免诉求。

    二、宝能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条件吗?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下称万科章程)是依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定的,万科章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万科章程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万科章程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选举董事、选举和罢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至目前,宝能系持有万科股份超过了10%,符合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和并提出罢免提案符合法律规定。



    三、宝能系的要求既符合法律规定,那宝能系的目标一定能实现吗?

法律规定的只是必备条件,是形式要件,对宝能要求罢免所有万科高管的提案,实现的可能性为零。

法律和万科章程规定,宝能系的提案属于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面上看,宝能系共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6%,华润占15.27%,从目前反对深圳地铁入股的方案看,不排除宝能和华润会采取一致行动,如果华润和宝能对宝能系的提案都投赞成票,那罢免王石等全部高管的决议通过是板上钉钉。但这个决议很难生效。 至于有人说万科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这里有万科管理层运作的余地,只要取得参会的过半票,提案就生效的规定决定了在这点上无回旋空间。

    四、万科股票复牌后股价会下跌吗,股民损失可以索赔吗?

按目前的发展趋势,万科股票复牌后股价大幅下跌是大概率;因违法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在违法行为被确认后,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五、万宝之争的根本原因是法律严重缺失?

中国资本市场如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如严格依法,宝万之争根本不可能发生。因为万科作为上市公司,谁买的股票多,谁的话语权就大,宝能用真金白银买成了第一大股东,其按规定公告后,仍可依法继续增持;但万科管理团队的王石董事长称不喜欢宝能的姚振华,通过中午临时停牌,限制其进一步增持;停牌后,万科董事会明确表示,要通过并购重组,不让宝能成第一大股东,并且停牌不断延期,通过时间增加宝能的持仓成本。实际上,万科管理层这些行为不仅越位,事后披露的事实表明,超过四名董事都不知道要停牌,至此万科管理层已严重违规和违法了。

    六、万科筹划重大事项该由谁来提起?

按万科章程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七款规定, 董事会有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方 案”;但必须“必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现在代表华润的三名董事和独董华生都表示自己并不知他科停牌时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那就证明董事会都没开;就按最后公告的向深圳地铁增发,也没有达到30%股份,仍不属于重大重组事项;而万科管理层以董事会的名义,以子虚乌有的重大事项停牌,是明显的违法。



    七、此案中有哪些当事人涉嫌违法?

从目前公开的事实看,除了万科管理层自作主张,编造事实违规停牌涉嫌违法外,其他可能涉嫌违法的事项有:一是万科管理层持股公开的是盈安合伙人金鹏资管计划,暗中又有一个德盈资管计划,被曝已买入万科7.79%股份,涉及资金60多亿,这肯定违反了信息披露的规定,中间是否有违规买卖,是否涉内幕交易,是否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或利益;二是万科管理层在宝能系举牌后已大部分抛售了股票,是否涉嫌内幕交易;三是万科管理层为维持对万科的控制权,在无股东提交提案的前提下,虚构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的事实,涉嫌欺诈;四是万科管理层利用对万科的控制力,是否有非法侵占、非法输送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比如王石长期旷工,却拿5000多万的工资的依据是否合法;五是宝能系的巨额收购资金是否违规或越位;六是宝能除了公告的股票数额外,是否用关联资金另外买入了股票没有公告;宝能系在收购中是否有其他行动一致人没有公告;七是华润和宝能中间有过合作和协商,已形成了行动一致人的事实,是否已达成了行动一致的协议或意向,是否属应公告而未公告的行为。

总之,通过三方角斗所披露的事实表明,涉事的三方都有可能涉及违法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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