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娇子小区的业主们因为物业公司的一纸通知炸了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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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坡头区阳光娇子小区的业主们
因为物业公司的一纸通知炸了锅
据网友说,阳光骄子小区地下停车位现已开售,每个车位定价为12.8万元,现只卖不租。小区内地上路面不让停放车辆,并将小区地面入车门(南门、东门)封闭,禁止住户车辆进入小区。

导致小区住户车辆均停在阳光骄子与阳光家园之间的公共道路两旁,造成道路狭窄,仅留出一辆汽车通行宽度,严重阻塞交通,影响市容市貌,上下班高峰时段堵车过于严重。

这事儿表面上看似乎很好解决,
买就行了啊
可是这一个车位动辄十几万
买不起啊
车位“只卖不租”是否有法可依?
关于停车库的信息:
首先要明确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即谁是“当事人”。

现阶段地下车库的归属是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出资建造了地下车库,如果开发商拥有地下车库的大产权证,那么开发商作为地下车库产权的所有者,有权决定车库出租还是出售。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地下车库在规划时就以公摊面积的形式计入到各个业主的购房合同中,那么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对车库随意买卖。

第三种情况是规划用于民防的地下室建筑,尽管后被批准临时改为停车位,但其规划本质仍然不是停车位而是民防工程,像这类地下车库开发商也不能随意出售,但可用于出租,日常租金归开发商所有。

第四种情况,如果车库或者车位是违反规划所建的违章建筑,那么开发商或者业主对于这类车库的各种权利都不受法律保护。
车位“只售不租”可以吗?
如果车库产权属于开发商,那么开发商有权决定车库到底是出租还是销售,业主只能请业主大会和开发商协商,看能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对车库的使用进行适当调整,但是如果开发商还是执意“只卖不租”,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无权干涉。
对于小区地下停车位如何管理使用
外地已在物业管理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


●山东:2009年5月,山东新修订相关条例。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现只售不租的情况,业主可向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江苏:从2013年5月1日开始,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停车位只售不租被叫停。

●湖北:2015年3月,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也详细规定如果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以销售、附赠、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但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如果只售不租,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将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如果逾期不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最后,想强调一下:


今天说了这个小区车位的“闹心事”,并不是说要“曝光”哪个物业……我们相信做为业主都希望能与物业和睦相处,但这也需要物业公司做到站在业主的角度考虑问题,提供周到的服务,与业主进行良好的沟通。

就像《人民日报》所说的那样:请物业公司不要站在业主的对立面,时时刻刻考虑免责和盘算“经济小账本”。你说呢?赞同的给个大拇指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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