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民种地的合法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赋予农民三十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政府的确权行为,是农民种地的合法凭证。...



近日,一起乡政府起诉农民的“官告民”的土地纠纷案件经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绥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绥棱县农民张某某是绥棱县泥尔河乡抚北村村民,1985年因工受伤,泥尔河乡政府为了照顾其生活将泥尔河开荒点的12公顷土地以低于市场价的费用发包给张某某耕种以抵顶工伤待遇。1990年,因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经绥棱县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约定“从1987年到1995年的承包期限不变,承包面积12公顷增加到12、5公顷,从每公顷60元调整到每公顷1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没能重新签订合同,张某某按每公顷100元承包费交至2004年税费改革,自2004年起张某某开始领取种地补贴。1998年张某某获得了《承包经营权证书》,2008年县政府又为其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该地一直由张某某耕种。2015年泥尔河乡政府向绥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与张某某的土地承包关系,让张某某返还12、5公顷承包地;同时要求张某某给付2005年到2014年的承包费235000元,返还粮食直补款83301元。2015年12月22日,绥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泥尔河乡政府的诉讼请求,官告民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2016年1月,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张某某的委托,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代理律师围绕事实提交证据,并重新要求对一审法院没有采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重新质证并提出了该证书是政府对承包人的土地确权行为,属于物权凭证,张某某已取得了争议土地三十年的承包经营权,依法应享受国家惠农政策,不应随意解除合同的观点被法院采信。2016年6月,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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