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解读(89)

 

【解读】本条是关于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对原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文...

【解读】本条是关于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对原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文相比提高了罚款额度。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的责任意识,促使其严格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是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作出的认证、检测、检验结论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如果出具安全生产的虚假证明文件,会对安全生产构成很大威胁,甚至会因此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其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不能出具虚假证明,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出具虚假证明”,是指出具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认证结论或者有关检测、检验数据。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由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将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由于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而获得的财产上的非法利益强制无偿收归国有。

2.罚款。罚款分为对机构的罚款和对个人的罚款。对机构的罚款:一是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赔偿责任。因出具虚假证明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都是国家对其进行的处罚,而对于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对有关的中介机构来说,主要是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手段的犯罪。构成该罪须具备以下的条件:一是主体特定,必须是有关的中介机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三是情节严重。这里讲的“情节严重”是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手段比较恶劣、虚假的内容特别重要以及因此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等。按照刑法的规定,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5.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这是一种资格罚,即由有关部门撤销有违法行为的机构所取得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资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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