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能逃僻夫妻对外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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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债务的义务。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都需要夫妻双方承担还款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却为了逃避债务离婚。那么,离婚真的就能逃避夫妻对外债务吗?

案例:2010年康某做生意向林某借款100万,创业开始收益很好,妻子刘某遂辞了老家的工作,带着两个孩子到县城跟丈夫团聚。2014年康某破产,向朋友林某借款的100万元只还了45万,还有55万元的借款。为了两个孩子,康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仅有的10万元存款以及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过户到妻子刘某名下,债务全部由康某承担。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5年林某起诉康某和刘某要求偿还55万元的本金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和刘某需对对外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为什么呢?原因有二点:

第一点: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债权人并不知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其债务有协议的,第三人不知道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此案中,康某与刘某所做的协议,只对双方有效力,且此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康某所借,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且刘某实际分享了此债务所带来的收益。被告康某和刘某都需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此行为不能影响债权人主张自己的债权。

因此,离婚并不能逃避夫妻对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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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婚姻家事律师杨厚宏

杨厚宏律师武汉大学毕业,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农村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1996年起从事诉讼工作,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执业于湖北省天门市。对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公司法务、商标广告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都有涉足。执业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遂人之愿,获得一致好评。其人生的格言是“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其对事业的追求是“没有不会做的事,只有不想做的事”,要求自己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是“精品”。其撰写的多篇论文被编入《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论文集》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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