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讲法 继承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房价不断上涨,房屋对于普通人都成了大事,如果父母能把生前的房屋让自己继承,这真是天大的恩赐。如果遇到这事,千万要让父母在生前留下一份有效的遗嘱,否则,损失会很惨重的!...







      导读

 

房价不断上涨,房屋对于普通人都成了大事,如果父母能把生前的房屋让自己继承,这真是天大的恩赐,如果遇到这事,千万要让父母在生前留下一份有效的遗嘱,否则,损失会很惨重的!      一 、基本案情

原告H

被告C、D、F、G

A与B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C、D、F、G及H。B于2000年12月15日去世,A于2014年8月15日去世。2003年3月20日,A(承租方)与北京市XX木业公司(出租房)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双方约定A承租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路YY号房屋。H与2015年向丰台区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角门YY号和正南院ZZ 号内的房屋。t庭审中,H提交《房产证明》一份,其内容为“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角门YY号和正南院ZZ号,系谷A在1986年因子女多房屋紧张为由,向《北京市木材公司》下属的《北京市木箱厂》申请比准所建,由于院内六间消防年久有不同程度的老化,经家庭会商议,由其子谷H出资进行翻盖,翻盖后,若将来拆迁所有拆迁款项应由A所有。注:(YY号院内两间北房、八间小房及角门路ZZ号院房产由谷H继承。)(A、B的财产由H继承。)特此证明。家庭成员签字:A(印章)、C、D、F、G、H。2007年4月19日”。庭审中,针对《房产证明》,H表示该房产证明的文字内容均系其书写,其书写时A和B在场。C、D、G表示三人确曾在《房产证明》上签字,但三人签字时《房产证明》上不存在括号内的内容。F表示其签字时《房产证明》中已包括括号内的内容。庭审中,双方均认可YY号院系承租得来,ZZ号院无租赁合同。针对原告H的诉讼请求,C、D、G一审辩称:H作为继承人,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H不能依据《房产证明》继承A的遗产,且《房产证明》中涉及的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角门YY号院内房屋为承租房,不属于A的遗产。ZZ号内房屋没有权属证明、权属不明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谷HH要求继承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角门SB号和正南院SS号内的房屋的诉讼请求。

二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0329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H要求继承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角门YY号和正南院ZZ号内的房屋的诉讼请求。

对一审判决不服,H提起上诉,认为《房产证明》应属遗嘱,应按《房产证明》继承继承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角门YY号和正南院ZZ号内的房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2民终8801号民事判决,也驳回了H要求继承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角门YY号和正南院ZZ号内的房屋的诉讼请求。

 三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

本案主要涉及代书遗嘱及相关法律规定。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是法律对代书遗嘱的规定。

本案中,H主张《房产证明》系被继承人A所立遗嘱,但该《房产证明》并非由A本人书写,而由H代写,H作为A的继承人依法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房产证明》不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且《房产证明》中涉及的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角门YY号院内房屋为承租房,不属于A的遗产。ZZ号内房屋没有权属证明、权属不明确。对上述法院,法院也不予处理。因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驳回了H依据该《房产证明》要求继承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角门YY号和正南院ZZ号内的房屋的诉讼请求。

(注:本案为高连宇律师真实案例,文中隐去当事人真实姓名和真实地址)

本文作者简介:

高连宇 ,北京高连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丰台区首届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法学会会员、北京市丰台区法学会会员。

联系电话:15010559212、1371874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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