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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重污染应急办〔2017〕2号

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全市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响应

提升为I级(红色)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特急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6号)有关要求,结合分析研判结果,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预计1月14日至18日前后,我市空气质量可能连续4天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可能出现2天以上严重污染。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2016〕3号)有关规定,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4日14时起,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由Ⅲ级(黄色)预警响应提升为I级(红色)预警响应。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在已经实施的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以下措施:

一、继续按照市冬防办有关要求,在实施一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照前期实施的《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名单》,执行最严厉的停限措施,督导各相关企业落实限产、停产到位,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6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含硫量低于0.7%),质监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环保部门要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二、市公安局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并通知和监督已通过审批的单位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除值班、应急车辆外,一律封存停驶。1月15日至1月18日每天7时至20时,实施市区内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一)限行区域

北环路以南、南环路以北、107国道以西、西环路以东,不含上述道路。

(二)限行规定

1、限行时间内,由我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2、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车辆: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公交车、客车、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学校校车及电动汽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市政施工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外地号牌车辆。

3.在限行期间,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除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外,市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

四、市教育局视情况安排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全力保障市民基本出行需求。

六、必要时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七、市、县级督导组要及时对分管辖区、相关部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进行跟踪督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

八、继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每日上午9时前和下午17时前,分两次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情况统计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前期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于3日内报送。
                                                  201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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