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浴室这样装热水器会惹大祸!藤县10岁女孩洗澡时中毒身亡

 

藤县一名男子不按规定操作,自行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致使其10岁的女儿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近日,藤县法...









藤县一名男子不按规定操作,自行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致使其10岁的女儿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近日,藤县法院审结该起生命权纠纷,依法判决热水器销售商赔偿11万余元给死者家属。

违规安装热水器引发悲剧
2016年1月13日,黄某飞到黄某进经营的藤县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松下燃气热水器,并自行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次日晚上,黄某飞的女儿黄某怡(10岁)在洗澡过程中晕倒在浴室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报警后,藤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经鉴定,受害人黄某怡系因一氧化碳中毒而身亡。

刚买一天的热水器就夺去了女儿的性命,黄某飞和妻子吴某献痛不欲生。他们认为,我国早就禁止生产、销售直排式浴用燃气热水器,而佛山市某电器燃具厂(以下简称“电器厂”)违反国家禁令,违法生产不合格热水器,而商场业主黄某进销售不合格热水器,上述两方的严重过错致使事故发生。为此, 黄某飞夫妇将黄某进、电器厂以及涉案热水器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黄某进表示,其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电器厂则辩称,其是根据国家质监局颁发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产品是合法、合格的,并非原告所讲的直排式热水器。同时,产品说明书及热水器主机外壳都有提示,标明热水器应该安装在浴室外面,还要安装排烟管。原告将热水器自行安装在浴室内,严重违反安装热水器的安装规则,是原告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而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热水器的使用者即原告的女儿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此外,原告使用的热水器的厂址和名称与使用说明书不一致。因此,原告女儿的死亡与被告电器厂的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原告承担80%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的热水器是否为被告电器厂生产,造成受害人黄某怡死亡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指出,虽然被告电器厂认为涉案的热水器不一定是其生产,但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其并未生产过涉案热水器,故法院认定涉案热水器为被告电器厂生产。

至于谁该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涉案热水器为烟道式自然排放热水器,属于国家许可生产的。被告电器厂在生产涉案产品时,在产品的外包装、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的主机均标明了安全注意事项,并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安装方法中标明“请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核准的专业安装人员安装”。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电器厂的产品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电器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黄某飞购买涉案热水器后,并没有根据使用说明书中的要求,而是自行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既没有安装排烟管,也没有安装排风设施,在安装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此外,受害人黄某怡系未成年人,两名原告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因此,两名原告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

法院指出,由于烟道式热水器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特殊商品,被告黄某进作为涉案热水器的终端销售者,其有义务为购买者提供专业的安装服务或者安装技术指导。但被告黄某进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导致原告黄某飞安装热水器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存在安全缺陷。被告黄某进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大小及公平原则,法院认定被告黄某进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与被告电器厂存在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的生命权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故在该案中不作处理。

经核算,原告的经济损失为587098.8元。综合案情,藤县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进应赔偿117419.76元给两名原告,抵减已支付的41600元后,尚应支付75819.7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西江都市报 文字:韦建忠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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