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你是否也走入了这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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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文开齐指出,根据以往经验,发现很多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存在下列误区:

1、“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

2、“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3、“没和家人商量,法院不能判离婚”。

4、“只要没判离,就有权接妻子回家”。

5、“判离就可以和子女一刀两断”。

6、“既然离婚,见面礼就应该返还”。

7、“假离婚可逃避债务”。

8、“骚扰前妻不犯法”。

9、有婚外情就可离婚。

10、产权登记误区。

11、财产转移误区。

12、青春损失赔偿误区。

13、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14、小孩抚养误区。

15、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16、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

   “分居两年即可自动离婚”?

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同时,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先离婚就会吃亏”?

好多人都是这么想的,我们在进行咨询时也听过类似的说法,夫妻双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一定能判离,更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离婚要退还彩礼?

有些地方有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见面礼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男方当事人就认为送见面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既然很快又离婚,见面礼就失去实际意义而理应返还给男方。法院在审理时,对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难,会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给男方财产。法院对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则按赠与处理。而法律规定赠与一经成立,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离婚案件的见面礼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

“青春损失费”是有点吗?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财产转移”就万事大吉?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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