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0万符合生育二胎的家庭“一半人”很难怀上|你同意代孕放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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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6年1月1日,全面开放二胎政策正式实施。然而,中国居民生育意向并未上升。要还是不要是个纠结的问题,想要却不能要,也是个棘手难题。





心病: 高龄女性有心无力 

二孩政策全面放开以来,70后、80后加入了再育的行列,高龄孕妇井喷式增加。我国高龄孕妇的比例,1995年为0.9%,2005年为4%,2015年为10%。数据显示,全国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9000万左右家庭中,60%的女方年龄在35岁以上,50%在40岁以上。不少高龄女性急着怀孕,却有心无力,怀不上孩子了。不孕不育成为想生育二孩家庭的最大心病。

国家卫计委科研所临床医学中心副主任耿琳琳说,人的生育年龄和生育率呈负相关性,年龄越大,生育能力越低。到45岁以后,将近90%的妇女没有生育能力了,末次妊娠的平均年龄是40岁左右。相比卵子,精子更脆弱。近年来,男性不育增高趋势比女性不孕还要明显。

高龄不但能使生育能力降低,而且生育的畸形儿童明显增加。高龄生育的妇女卵子老化,造成基因突变的情况增多,更容易生出基因缺陷的患儿。如果孕妇的实际年龄大于34岁,胎儿畸形率会达到8%—15%。一些先天性的疾病如心血管畸形、唇腭裂等,发病率也会随着母亲生育年龄增加而上升。
争             议
代孕是否可以放开?
如果自己没法生二孩,另一条路就是代孕,但我国严格禁止代孕。2001年,原卫生部曾出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第3条第2款指出:“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然而生育困难的现实显然已经将代孕这一话题摆在台前。那么,关于代孕,专家和民众都持什么态度呢?


专家观点


代孕引发孩子归属权争夺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
代孕过程中,即便精子和卵子都属于委托夫妻,孩子由另一个女性身体生产,也可能让某些人产生亲子关系错乱的感觉。在怀胎和分娩过程中,代孕者可能对胎儿产生母子情结,在孩子出生后不愿放弃,造成归属权的争夺。

适当放开准入防止商业代孕

北医三院妇产科主任医师王丽娜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能允许的就是志愿代孕,代孕母亲基本上属于无偿的行为。如今肿瘤发病率这么高,有的病人可能在30岁甚至更早把子宫切了,这么年轻就永远丧失了做母亲的权利,确实令人惋惜。建议适当放开代孕准入,但要防止商业代孕。
代孕解决失独家庭生育问题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教授王一方
伦理不应该成为代孕技术的负担,而应成为促进技术有序发展的工具。对于失独家庭来说,夫妻双方处在精子、卵子尚可用的情况下,却已没有生殖能力了。代孕能解决失独家庭的生育问题。但是,代孕要有“刹车”,不能任意行驶。要把代孕技术放在一个特定的笼子里关着,但这个笼子不能太松,“牛栏关猫”是不行的。

加强监管适当放开代孕

国家卫计委科研所临床医学中心副主任耿琳琳
汶川大地震中,很多家庭都失去了孩子,他们特别想再要一个自己的孩子,但由于年龄因素,没办法再生育了。可以加强伦理监督和技术监管,适当放开代孕。

不能悬置代孕完全不考虑

北京大学医学部伦理学副教授尹秀云
代孕技术的应用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上的,一个道德上的。即便法律不允许,也不能把代孕悬置起来,完全不考虑。
民众篇


今日话题:

代孕是否可以适当放开?


网友热议


法治微评

对代孕不能轻言“放开”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代孕是明令禁止的。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就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新增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对此,曾有人大代表建议,“禁止代孕”可改为“规范代孕”。这次有专家呼吁“放开代孕”,可以说是旧话重提。

问题是,“规范代孕”也好,“放开代孕”也罢,均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同时,也不可将辅助生育技术与非法代孕行为混为一谈。殊不知,两者具有本质区别。辅助生殖技术是指通过对卵细胞、精子、受精卵、胚胎的操作处理,最终达到治疗不育的系列技术,如目前被普遍使用的试管婴儿技术。而所谓的代孕,通俗地讲,就是“借腹生子”,把代孕者的卵子与购买方的精子结合成受精卵,在代孕者的子宫完成整个孕育过程并顺利生产。这样一个在医学上尚存争议的过程,被一些人钻了法律空子,从而变成了一种牟利手段,也有一些女性受利益驱使,选择做“代孕妈妈”。

然而现在人们的观念中,“借腹生子”一直是违背人伦道德的行为。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父母身份的确认。因为孩子是“代孕妈妈”十月怀胎生下来的,其已经把孩子当成了自己亲生的,尽管一些代孕协议中明确规定“代孕妈妈”将与孩子永不见面,但是,这种血脉相连的母子之情割舍得了吗?这无疑为今后的道德伦理纠纷埋下了祸根。就目前来看,一些代孕纠纷频发,不仅让当事人陷入道德困境,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可见,对于代孕,不能轻言“放开”。相反,就禁止代孕行为而言,只能加强,不可削弱。当然,一项新技术的诞生,社会各界应关注对其监管的跟进和同步,而不仅是在伦理上的指责和对法律缺位的抱怨。我们既要禁止非法代孕行为,又应考虑到生育障碍患者渴望拥有下一代的心愿,从法律监管程序上予以分别对待。然而,对辅助生殖技术和代孕行为的规制,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卫计部门的诸多部门法规,显得既庞杂又针对性不强。但是,有关部门不能放着现有的法规不用,去坐等国家颁布专门的法律。因此,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既要加快立法规范,更要加强严格管理。

 (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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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法制日报微博、人民日报

(编辑 席锋宇 符香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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