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一个雨棚,竟搭上一条人命!

 

近日,歙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





近日,歙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胡某因家中三楼阳台渗水,遂雇佣袁某、胡某某在歙县自家三楼阳台上搭建挡雨棚,其舅婆章某以搭建挡雨棚影响采光为由不给施工,后双方讲好等村干部来处理。

(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


当日下午13时左右,因当地村干部未到,胡某便叫袁某、胡某某继续施工。其舅公程某(殁年72岁)发现后,就用木板搭在两户阳台之间,走到胡某家阳台上将焊接的雨棚立柱扳倒。胡某从楼下走上阳台见状,讲“你不要到我家来搞”,就用手推了程某左侧肩膀一下,程某说了一句“你还来打我咯”,亦用手推胡某,胡某躲闪时又推了程某左手臂一下,致程某身体失控后踩到阳台上堆放的材料仰面摔倒,胡某伸手去拉没有拉到,胡某见程某头部出血,便立即叫人用车将其送到医院救治,治疗期间于2016年1月14日死亡。经鉴定,程某的死因系颅脑损伤伴继发感染导致死亡,另通过鉴定排除了药物中毒导致死亡等情形。
(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应当预见在特定环境下自己的推搡行为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实施犯罪的对象系老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胡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基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同时本案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可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后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其他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黄山新闻网

原标题:《因搭建雨棚起邻里冲突,推倒老人致死获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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