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共赢丨2017年度北京户籍残疾人企业招聘安置开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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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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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企业HR:

为了更好的帮助企业顺利的招聘残疾人上岗,以及帮助残疾人就业,戴斯与北京各“残疾人组织”联合协作,为企业招聘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支持!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免残保金,提升企业公益形象, 促进残疾人就业。

服务内容:

1、为企业招聘符合其要求的残疾人;

2、协助企业为正式录用的残疾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入职、社会保险、离职等相关手续;

3、协助企业代办残保金减免申报流程;

4、协助企业进行残疾人补贴申报等相关手续。

咨询or报名:

点击此篇文章底部“阅读原文”即可直接报名

师老师:84725071  魏老师:8472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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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流程

步骤一: 需求洽谈。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对应安置残疾人,拟招用残疾人单位与我司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服务进程;

步骤二:协助企业为正式录用的残疾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入职、社会保险、管理、离职等相关手续

步骤三:协助单位办理残疾人用工手续。

步骤四:协助单位安置残疾人残保金申请减免。

步骤五:我司负责各项补贴的申报,合作单位协助。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新的官方文件怎么说
现在已经二月份了
离五月申报还会远吗?
过时不候,提前做好准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2016年第1号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税〔2016〕639号)的规定,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应当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

三、申报缴纳时间

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和9月1日至9月15日。

四、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五、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六、保障金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七、减免缓缴政策

(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2015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规定,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八、办理退款手续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保障金。申请退还多缴保障金的,应当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通知》(京地税征〔2016〕6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用人单位认为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先行到该机构重新申报审核人数。审核通过后,持该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还保障金手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金〔2006〕3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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