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18年被赶出,民行监督保权益

 

最近,家住顺义区某镇的郑某心中愤懑,自己住了十八年的房子被法院的一纸判决告知不是自己的,而告自己的正是当年卖房者王某。这白纸黑字签的买卖合同怎么就不作数了呢,郑某怎么也想不通这个理。...



住房18年被赶出

民行监督保权益

最近,家住顺义区某镇的郑某心中愤懑,自己住了十八年的房子被法院的一纸判决告知不是自己的,而告自己的正是当年卖房者王某。这白纸黑字签的买卖合同怎么就不作数了呢,郑某怎么也想不通这个理。
案例

回顾


18年前的买房合同被判无效
1995年6月,郑某与王某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自己名下一处宅院以一万元价格卖给郑某。当日,俩人签订了合同,郑某向王某支付房款一万元。没想到18年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郑某将该宅院返还。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俩人所达成的关于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虽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特定权利。郑某为城镇居民,不具有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故俩人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改判

维权
民行监督保权益
我院经审查发现,郑某申请监督时提交了当地派出所于2014年6月6日出具的证明其妻子李某“于1965因结婚迁入XX村”的《证明信》,可以认定郑某之妻李某于1965迁入XX村,之子郑某某自1969年出生后一直是XX村农业户口。涉诉房屋买卖发生时,郑某妻子和儿子均是该村农业户口,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郑某本人为非农业户口,但其妻、子均系该村农民,均有使用该村宅基地的权利。郑某支付的房款一万元为家庭共同出资,在涉诉宅基地上的房屋在购买后亦是郑某家庭成员在此居住使用,故郑某家庭购买诉争房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主体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原审法院认定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最终我院的提出的抗诉意见得到再审法院采纳,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本案承办人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看完本案,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咱们民事和行政检察部的监督职能,也许对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有益处。


民事行政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民事行政检察主要业务有: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其中主要包括对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诉讼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也就是说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从一开始立案,开庭审理、到法院出判决,直至最后的执行活动,民行部门都能监督。另外民行部门还承担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职能。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本案属于对法院生效判决的监督,当事人申请监督时提交了新的证据,承办人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提出抗诉。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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