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门诊特殊慢病需在16家定点医院申办!如何办理?具体限额标准?全在这条微信里!

 

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确需门诊治疗的,首先要到相应定点医院申办。目前,乌鲁木齐市具有特殊慢性病诊断资格的定点医...





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确需门诊治疗的,首先要到相应定点医院申办。目前,乌鲁木齐市具有特殊慢性病诊断资格的定点医院已增加到16家。今日,针对很多参保患者咨询门诊特殊慢性病如何办理、就医中遇到问题,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相关人员给予了解答。

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确需门诊治疗的,可到具有特殊慢性病诊断资格的定点医院医保办公室,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大病)审批报告单》(简称《报告单》),由指定的专科医师填写并进行治疗诊断,科主任审核签字。

目前,乌鲁木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诊断资格的三级定点医院共计16家,分别是: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兵团医院、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武警新疆总队医院、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自治区胸科医院、新疆心脑血管医病院、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

申办后,参保人员要在该定点医院规定时间内,携带《报告单》、社会保障卡、一寸照片2张、身份证和既往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到该定点医院医保办公室进行初审。

定点医院初审通过的资料将统一汇集,在规定办理期报送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药定点单位管理科,再经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专家组审定。审定通过者,审核确认慢性病备案信息;审定未通过者,参保人员需到定点医院进行复查,符合病种诊断标准的,可再次按申办程序进行申报。

审定完成后,诊断定点医院在医院对审定通过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参保人员即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前往本人选定的具有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资格的定点医院就诊就医。

新增门诊慢病病种  按程序办理

如果参保人员已经办理了门诊慢性病,需要新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按照新办理病种的手续办理,审批通过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在本人选定的具有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资格的定点医院就医。

门诊特殊慢病现有26个病种

乌鲁木齐门诊特殊慢病病种现有26个,包括各种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并发症及后遗症、糖尿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糖尿病并发症、慢性前列腺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血友病、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阿尔茨海默病、风湿性心脏病、耐多药结核病。

除了前5个病种,后21个病种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即参保人员因21个病种中某一种在门诊就医,报销费用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一定限额后,就需要全额自付。限额最低1200元,最高的6000元。

具体病种限额标准为:

门诊慢病 不分医院等级医保报销70%

特殊慢性病人员在门诊使用《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支付用药范围》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之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列入医保范围的费用,按规定先行自付后,不分医院等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特殊慢性病人员因患尿毒症实施肾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手术后使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在门诊发生的列入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先行自付后,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但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的除外。

住院能报销项目  门诊不一定

有些药品和诊疗项目住院时可以报销,为什么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时就不能报销了?

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在就诊就医时执行的目录不完全一致。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使用的是《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支付用药范围》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以上范围内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可按医保规定享受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该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均被列为自费项目,由个人自付。两个目录详细列出了各特殊慢性病病种及对应可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例:非诺贝特为乙类药品,用于降血脂。住院病人由于血脂高使用该药品,90%的费用可列入医保范围;但患有脑血管意外并发症、后遗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因血脂高在门诊使用该种药品, 则应个人自付。因为该药品不在《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支付用药范围》-“脑血管意外并发症、后遗症”的用药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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