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发生一起二次交通事故!醉驾!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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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司机受审 摄/记者 唐李晗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 两车发生追尾事故后未摆放任何警示标志,数十分钟后,途经此处的司机韩某醉驾又撞到了事故车司机,造成的二次事故导致奥迪车司机死亡。2017年2月27日上午,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司机韩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案情 未警示致二次事故 比亚迪司机醉驾撞人

2016年11月29日晚7时许,张先生驾驶奥迪车在门头沟区某公交站附近由北向南内侧车道行驶时,突遇前车急刹车,张先生来不及刹车造成两车追尾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与前车司机杜某下车查看现场。但在之后长达20分钟的时间内,二人均未在车辆后方摆放任何警示标志,也并未将车挪到安全地带。

晚上7时46分,韩某驾驶比亚迪汽车路过事发地段,在距张先生不到十米处时,韩某才意识到前方情况,匆忙踩下制动踏板,但为时已晚。张先生被韩某驾驶的车辆从后方撞倒,次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韩某惊魂未定,并未下车参与救人,也未拨打电话报警,直到警察到场后,才被带下车。经鉴定,韩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7.3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酒驾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迅速离开车行道,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张先生负次要责任。

庭审 被告人认罪 称事发时雾大看不清

上午庭审时,对检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韩某表示认可,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据他回忆,案发当晚6时许,他与女儿、女婿、孙女到火锅店吃饭,恰巧碰上几个朋友,于是便拼桌就餐,席间喝了三两白酒。

餐后,韩某和家人朋友告别,独自驾车离开。韩某说,自己车速不快,大概有40km/小时,等他看见张先生的时候,已经来不及刹车了。“那天雾比较大,路况也不好,路上还有水。”

“为什么喝酒之后还要驾车?”对于审判长的询问,韩某承认自己存在侥幸心理,“想着喝的不多路也没多远,就疏忽了。”

据在场证人称,杜某车辆由于遭到追尾无法打开后备箱,故无法取出警示牌,而张先生的车上则并未存放警示牌。

据了解,事后,韩某的家属付给受害人张先生家属2万元赔偿金。其辩护人认为,韩某事后未离开现场,构成自首,积极赔偿应适用缓刑。对此,公诉人认为,韩某没有主动投案,虽然赔偿了受害人部分损失,但没有完全执行,故不应适用缓刑,鉴于量刑在1年半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庭经审理,对该案当场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被告人韩某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

法官表示,不少驾驶员没有放置警示标志的意识,没有随车携带警示标志的习惯。一旦停车却又没设置警示标志很容易让后面行驶的车因刹车不及而发生追尾事故,酿成大祸。法官提醒驾驶员,严禁在高速路上随意停车,如非要停车,一定要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距离车150米的地方放置安全警示标志。

信息来源:法制晚报、腾讯视频

(门头沟撸串儿好去处,点击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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