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三期女职工能否辞退?

 

案例:宁波某企业因战略转型准备关闭在宁波的工厂,搬迁到新工厂...



案例:

宁波某企业因战略转型准备关闭在宁波的工厂,搬迁到衢州开辟新工厂,按公司计划准备将现公司员工转移至新工厂。

员工邓某获悉情况后,因不愿意随公司搬迁,考虑到此时如果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只能拿到经济补偿金,为了拿到经济赔偿金邓某决定提前怀孕。

同时考虑公司搬迁后自己即将失业,下班后便干起了倒卖车票的行当,结果邓某因倒卖车票被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对邓某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理由:

1、邓某违反《劳动合同》中在合同期内禁止怀孕的规定;

2、邓某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邓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最后获得仲裁支持。

分析:

第一、案例中宁波某企业基于战略或成本关系准备将工厂搬至衢州,合法合理,但对故意怀孕的员工,是否可以以其故意规避搬迁等情况而开除员工,答案是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也就是说处于三期这样一种状态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所以即使员工为了故意规避搬迁而怀孕,企业也不得以此而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案例中虽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如果员工故意怀孕是否可以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解除劳动关系。

其实不然,《劳动合同》的签订虽是基于双方在平等情况下真实意愿的表达,但不能忽略一个前提,就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即使你情我愿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所以在案例一中合同的约定当然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但如果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后企业是否能解除劳动关系?

答案是可以有条件的解除:

条件一就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仍然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条件二就是在《劳动合同》或是为员工所知的制度里面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案例一中宁波某公司能否以邓某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解除劳动关系,此举属于企业没有完全吃透法律法规的界定,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解:

一治安处罚条例针对的是违法行为,刑事责任针对的是犯罪行为;

二是追究刑事责任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即使重大嫌疑人,在未被法院判决前,不得使用此条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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