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征收补偿决定下发后及时维权获得合理补偿的思考

 

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案情简介
文青(化名)是湖北省武汉市汉岸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一辈子认真工作,安于生活,但因为政府征收,打乱了原有平和安祥的生活,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对文青的房屋评估价格非常低,与当地正常的房价相差甚远,而这房子却是文青一家人居住生活的唯一住所,文青想要经过自身努力去争取合法权益,但一年多折腾下来,不仅没有任何的改变,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却下发了,面对如此专业的程序,文青最终选择了专业的法律程序。
征收补偿决定的重要性
征收补偿决定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最后一步程序,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则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所以,作为被征收人,如一概消极对待,被动等待,丧失的终将是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圆满结案
该案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的运作,使得政府的征收程序无法在短时间内进行下去,最终,当地政府提高了近70万的补偿,使得文青的补偿趋于公平合理,而在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该案未经开庭程序即已解决,可谓“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代理律师点评
先下手为强,扭转局势,变被动为主动,绝对是金玉良言。在笔者咨询的大多数被拆迁户来说,对于何时启动法律程序,总是忧心忡忡迟疑不决,其实,征收信息公开不对等、行政不透明使得作为被拆迁户的老百姓而言,获得信息往往滞后,在征地拆迁巨大利益面前,以及不规范的操作背后,当老百姓得知其房屋要被征收时,其实相关程序政府有可能已经进行了一大半,只是并未对老百姓进行公开,由此给老百姓的一个错觉是征地拆迁工作才刚刚开始,实则不然,在现实中诸多先拆迁后补程序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对于处于弱势一方的老百姓而言,在得知政府要拆迁时,就应当主动出击,对政府的行为展开法律调查,获得更多自己有利的信息,以合法的手段掌握政府的动向,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唯有如此,才能占有先机,争得合理补偿才成为可能。

维权犹如下棋,博弈的双方需要一步一还招,但在政府强大的征地拆迁面前,往往是政府一方步步为营,连下数步而被拆迁户还浑然不觉,甚至只是处于观望状态,被动等待,往往落得下风,增加维权的成本,扩大取胜的风险。当然,如何变得主动,如何扭转局势,不仅仅需要专业的技巧,更需要老百姓有法律意识及把握时机的觉悟。

文青案能获得成功,首先,在于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用法律的手段保住了重大筹码——房子本身,其次,在保住房子的同时牵制了政府步步为营的程序,最终使其困于局里而无法施展身手。再次,通过程序的运作建立了谈判平台,为被征收人的谈判取得了话语权。象棋人人都会,但不要做马后炮。
延伸阅读
1.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从一起撤销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案看诉讼请求的重要性

3.野蛮拆迁,到底打了谁的脸?

4.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实为经营的用房如何补偿?

5.政府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6.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需要事先告知被处罚人吗?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8.国务院办公厅: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


                               关注下图二维码   第一时间获得拆迁知识


13439849258


    关注 谷美玲律师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