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春虽难,但“春风”在行动

 

入春虽难,但“春风”在行动...

春天姗姗来迟,

让我们时不时在降雨、降温中经受考验!

身在职场的你,是否也经历了“职场寒冬”、择业难题?


整个3月,区总工会、区人保局联合举办了14场“春风行动”招聘会,吹来了“送岗春风”,吹来了“服务春风”,有没有让你感受到了一丝丝的暖意!

据统计,全区范围内共有253家企业参加招聘,为求职者提供了1123个岗位,招聘人数达到2243人,入场参与求职者超过3000人,现场累计达成录用意向1004人。
 
招聘企业数
 
招聘岗位数
 
招聘人数
 
现场达成录用意向数


为什么这么棒呀?








因为“春风行动”,就是充分依托所辖各街镇的力量,为企业和来沪人员就近提供优质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啊!
企业和求职者搭建平台
▼以“促进转移就业、助力脱贫攻坚”为主题,组织专题招聘会,满足闵行区来沪人员就业创业需求和各类用人单位用工需要。


▼邀请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鼎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知名企业参与招聘,提供工程师、研究员、设计师、财务、人事、操作工、销售、业务员、服务员等各类岗位。
▼岗位薪资待遇普遍在4000元以上,专业技术型岗位则月薪破万,并有年薪20—40万的高新科技人才岗位。
为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各街镇总工会在现场提供了职工入会、工会会员服务卡、职工互助保障、困难职工家庭帮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法律咨询、个人休养度假、职工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等咨询服务

浦江镇总工会特辟上海对口支援“就业扶贫”专区,为来自上海对口支援地区的就业困难群众以及重点帮扶的“建档立卡”户,提供求职便利
梅陇镇总工会邀请专业培训讲师开展化妆仪容体验式培训

莘庄工业区总工会提供招聘岗位276个,并设置了培训项目展示



古美路街道、吴泾镇总工会组织工会工作者、职工维权律师解答各类咨询问题,派发宣传资料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今年的“春风行动”招聘活动已经圆满结束了,但我们还是会继续为你提供相关信息的呦!
对于还在找工作的筒子们,小编想和大家再聊聊“找工作这件小事”哦!


招聘陷阱有哪些?

1.非法中介陷阱。在“皮包公司”的保护下,犯罪分子骗取求职者信任,与求职者签署协议,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后,携款潜逃。

2.媒体网络陷阱。犯罪分子通过在一些小报、招工网站、手机群发等方式发布虚假招工信息,诈骗求职者前来应聘,通过电话联系、汇款等方式诈骗钱财。

3.找硬关系陷阱。犯罪分子谎称关系广、能力强,可以为求职者打通关系找工作,再以花钱打点的名义骗取钱财。

4.临时租用办公场所办公陷阱:犯罪分子打着虚假单位的旗帜,在人员流动量大的热闹地段租赁临时办公地点,以丰厚的待遇条件吸引应聘人员。

5.试用陷阱:许多求职者上岗后一般都会有三个月到六个月的试用期。有些单位利用这一条款,要么在这一期间少付工资,要么到期后蓄意辞退。

6. 传销陷阱:用人企业高薪诱惑,吸引求职者。当新人刚被骗到异地后,断绝其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也不让其看电视和报纸,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密集地灌输一夜暴富的思想,唤起人们对金钱扭曲的追求。

如何识别招聘陷阱?

“招聘陷阱”的套路其实并不深,其目的就在于“收敛钱财”。据劳动部门介绍,求职者在找工作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查资质:可通过工商行政网站、红盾网查验对方是否是正规公司,是否具有合法资质。

2.用人单位是否要求收取求职费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其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是否承诺高薪厚职。

4.谨慎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5.不要将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轻易交给招聘者。

如何维权?
  避开了招聘陷阱,顺利签了合同,却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欺诈、设置霸王条款、拖欠工资、试用期内不赔偿工伤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当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1.招聘单位若涉嫌欺诈,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不允许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或是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此外,《劳动法》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反复炒掉员工、随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不赔偿工伤等情况,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投诉,也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其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3.霸王条款。一些单位会与劳动者约定以工资代替社保,或要求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声明;对于女职工,则签订若在工作期间怀孕,合同自行解除等条款均违法违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去举报,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投诉。

其中,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容商量、自主约定。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并且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4.最后,劳动者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部分内容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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