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来路不明的产品 当心侵犯他人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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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守宪

近日,从事A品牌汽车滤清器的王老板咨询反映,有一位司机到他的店里用B品牌的全新滤清器从他那里折价换了一个A品牌的汽车滤清器,之后,恰巧有人到他店里询问是否有B品牌滤清器出售,王老板就把这个B品牌的滤清器按市场价格出售。数日后,王老板收到生产B品牌滤清器的公司的起诉状,该公司诉称王老板出售的B品牌滤清器系冒用该公司商标的产品,要王老板赔偿侵权损失四万元。

试问王老板是否侵权?如构成侵权,是否要赔偿四万元?

1、王老板是否侵犯了B品牌公司的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如王老板销售的B品牌滤清器确系冒牌产品,则其行为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




2、王老板可否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王老板能够证明其销售的B品牌滤清器确系与他人调换取得,则王老板可以免于赔偿责任。但在咨询中了解到,从王老板除调换滤清器的司机只是一个路人,并不相识,也无法联系上,“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本案中王老板的责任难以免除。

3、王老板要赔偿哪些费用?
由于王老板无法对自己的抗辩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按照王老板的获利确定赔偿金额。

按照王老板的说法,王老板只销售了一个B品牌的滤清器,王老板的获利极少。人民法院为查证王老板所述是否真实,可以责令要求王老板提供销售账簿、资料,如王老板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但在咨询中了解到,王老板的经营并不规范,没有完整的会计账册,人民法院将参照B品牌公司的主张进行认定,即如果B品牌公司能够对其所主张的四万元损失赔偿作出合理的解释和举证,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令王老板的具体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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