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海岸(黄岛区)低保标准提高了
关于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区政府...
关于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市办实事和《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青民救〔2017〕5号)、《关于明确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15〕44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等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我区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城乡统筹。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调整到66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6960元(每人每月58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7920元(每人每月660元)。
二、调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1488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年12960元。对在区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的特困对象每人每年再补助4500元。
三、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
(一)调整城市低保中的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城市低保中的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等同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即城市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调整到660元。对在区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的社会孤老每人每年再补助4500元。
(二)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孤儿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孤儿供养资金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100元的标准,其中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专项生活补助金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440元。
(三)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一级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70元调整到375元,二级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90元调整到294元,三、四级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90元调整到193元。
(四)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专项生活补助分别为城乡低保标准的三分之一,即城市家庭补助标准继续执行每户每月220元,农村家庭补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00元调整到220元。
(五)调整城市低保家庭中从业人员补助标准
城市低保家庭中从业人员补助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0%执行,补助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30元。
(六)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活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活补助等同于城乡低保标准,即城市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调整到660元,农村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到660元。
(七)调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丧葬补助标准
根据青价费〔2015〕44号规定,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丧葬补助标准由原执行的青岛市分散五保供养标准5820元调整到1225元。
(八)城乡低保家庭中单亲家庭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单亲家庭补助继续执行每户每月200元的标准。
(九)城乡低保家庭中三胞胎及以上家庭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三胞胎及以上家庭补助继续执行每户每月200元的标准,每多一胞胎加发200元补助。
(十)农村低保家庭中独女户补助标准
农村低保家庭中独女户补助继续执行每户每月80元的标准。
(十一)城乡低保家庭中计划生育家庭补助标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城乡低保家庭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
(十二)城乡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
为城乡低保家庭中80—89周岁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20元,90-99周岁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20元,享受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的老人不再重复享受我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
(十三)城乡低保家庭中海岛居民生活补助
城乡低保家庭中海岛居民生活补助继续执行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
(十四)城乡低保家庭节日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节日补助继续执行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
(十五)城乡低保家庭免费电量款补助
城乡低保家庭免费电量款补助继续执行每户每月8.2元的标准。
(十六)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用水补助
为城市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发放生活用水补助10.5元。
上述(一)至(十)项分类救助项目中,除第(七)项外,对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分类救助条件的,只享受救助额最高的一项。第(十)项与第(十一)项不重复享受。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2016年3月24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青黄政办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以上来自黄岛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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