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西医怎么办?
前天,又一则新闻吸引了眼球。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36条和第54条赫然入目:...
第36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侮蔑中医药。
第54条规定,违反第36条可定寻衅滋事罪。
鲁迅如果生当今日,肯定头一个入刑。他竟然说“中医不过是一种有意或无意的骗子”,还有比这更严重的诋毁侮蔑中医吗?
鲁迅之后,紧接着如胡适、陈独秀、梁启超、陈寅恪等都是寻衅滋事的罪犯,因为他们都反对中医。
按这个逻辑再推演下去,五四那些新文化运动的干将,不仅是侮蔑诋毁中医药,而是侮蔑诋毁全部传统文化,岂不是更严重的寻衅滋事?
什么叫诋毁侮蔑中医药?具体的定性标准是什么?
揭露张悟本、萧宏慈、胡万林等打着中医药幌子的江湖骗子算不算诋毁侮蔑中医药?
揭露中医药界无良从业者昏天黑地瞎忽悠,号称包治百病一拍就灵瞬间见效算不算诋毁污蔑中医药?
再如,质疑药引子为什么“原配的蟋蟀要一对”、指出《本草纲目》用蝙蝠屎治疗眼疾的巫方之荒谬是不是诋毁污蔑中医药?
再如,质疑中医院士张伯礼称治疗新冠肺炎中医已有特效药算不算诋毁污蔑中医药?
反过来说,不可以任何方式诋毁污蔑中医药,是否可以以任何方式诋毁侮蔑西医药?正常的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那么,一位老中医说“我三个指头一按就能看病,何需你们那么多破仪器?”是不是诋毁侮蔑西医药,算不算寻衅滋事?
那么,中医院士张伯礼声称“治疗新冠肺炎,西医还在寻找特效药,中医已经找到特效药”是不是诋毁污蔑西医药?
对中医药的评价纯粹是个科学认知问题。科学认知的分歧只能通过自由的讨论来解决,科学认知的水准只能通过经验和教育来提高,将它上升到法律,以恫吓和惩罚来强求一律,和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有什么区别?
当然有这方面的例子,在前苏联,就有批评米丘林的生物学家被枪毙。我们难道还要效法吗?
不能不指出,上述规定暴露了权力的野蛮和任性,体现了观念的陈腐和荒谬,亵渎了法律的严肃和神圣,颠覆了科学的自由和标准。
不能不质疑,提出这种规定,是提高民族卫生健康水平还是制造民族精神智力残疾?是抱残守缺还是推陈出新?是汲取精华还是继承糟粕?是珍视传统文化还是宣扬狭隘民族主义?
连张伯礼这个平时说话多有漏洞的中医院士都承认,“中医药的专业学术问题只能通过科学研究来解决”,断不能滥用权力和法律手段强求一致,搞恐怖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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