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 包工头、农民工、施工方的劳动争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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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一、包工头携款消失,农民工能向建筑公司索要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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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虽由包工头调配,但由于包工头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且农民工在工地上提供的劳务属于建筑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双方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1、建筑公司不直接雇佣农民工、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不直接参与管理(组织施工、考勤、监督)等行为属于其存在用工混乱、经营管理不善等不足,难于确定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状况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按照建筑施工场所管理规定,建筑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在工地工作期间提供基本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合乎安全标准的施工场所、提供安全帽等;农民工也需要接受施工单位的劳动管理,比如遵守劳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按时上下班等。虽对应的之间管理人是包工头,但却事实上接受的是建筑单位的管理,包工头管理的行为仅是一种代理行为。(包工头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包工头被明确要求完成某项工作;委托合同关系——包工头被委托雇佣农民工,不参与劳动)

法条链接: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1.12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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