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准备买房的朋友你知道这个事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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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后,按照约定办理了房屋预售登记,后甲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托关系给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那么乙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相信很多准备买房的朋友都知道房屋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不仅仅适用于预售商品房,还适用于不动产的买卖、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

Q1
预告登记有什么效力呢?
A
办理了预告登记以后,让与人对不动产的权利“欠缺处分权”,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向预告登记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转移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出售、赠予等,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此时甲的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虽已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仍然不能取的房屋所有权,乙有权请求甲涂销丙 的登记,并给自己过户。

但是,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丙可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B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5条第二款)
Q2
预告登记什么情况下失去效力呢?
A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B
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预告登记自动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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