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行户外】9月13/16/20/24日龙胜洪门寨“三星半月”梯田一日游39元/人

 

最美的季节遇见你,龙胜洪门寨梯田~...



龙胜洪门寨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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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期:

第一期:9月13日(周三)

第二期:9月16日(周六)

第三期:9月20日(周三)

第四期:9月24日(周日)



【线路介绍】:洪门寨是一个古老的瑶族村寨,清一色的吊脚楼、古色古香的风雨桥,当然,眼前最吸引人的还是一层层一片片的宏伟梯田。寨前梯田如盘龙缠绕,寨中有交错的青石板路,梯田又是一片美轮美奂的淳朴境地,一层层从山脚盘绕到山顶,层层叠叠,高低错落。其线条行云流水,其规模磅礴壮观。时下稻谷成熟之季,金光闪闪的一片,十分耀眼。

行程安排

早上8:00出发,

约10:15到达洪门寨山脚下,

开始沿着梯田中的小道一路上山,

约12:00到达寨子,

可品农家饭或在农家里面吃自带的干粮,

13:30继续登高赏梯田,也可以在农家休息。

15:00返程下山,

16:00上车返回,

约18:15到达桂林。

(具体行程及时间安排,领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请谅解)





收费标准

【线路名称】龙胜洪门寨梯田摄影

【活动时间】第一期:9月13日(周三)

第二期:9月16日(周六)

第三期:9月20日(周三)

第四期:9月24日(周日)

【集合时间】早上7:30集合,8:00准时出发

【集合地址】七星公园大门(11/18路终点站)

【活动费用】39元/人(大小同价)

【费用包含】往返车费、领队费、保险

【费用不含】个人消费,餐费(可A餐农家饭 30元/人)

【活动强度】★★(一点不想走的可以自费坐车上去10-15元/人)

【装备要求】中餐,水,雨具,平跟鞋,晕车药及个人所需物品(列举不够详细,如有缺漏自己酌情补充)。

注意:报名以缴费为准,报名时请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号码(买保险时用,报名截止时还未提供身份证号码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保险)。活动出发前两天取消活动的费用不退,但可以找人替换,请合理安排假期谨慎报名。



【报名方式】

把资料发送到微信或手机短信,

格式:活动名称+名字+ 身份证号码

七七  电话:18077336232(微信同号)

0773-2226262

天天  电话:18978341055(微信同号)

0773-7590700

【报名地址】

桂林市象山区金马大厦3单元11楼桂林市天行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

【报名截止】活动前一天或报满为止

【友情提示】资料报名后请将转账截图发到微信上,等待回复确认才算是正式预定报名成功,绝对保证你的个人信息资料不外露。放鸽子者自行找人代替参加。请安排好您的假期慎重报名。
报名后客人取消,退款方案:

3天及3天以上的活动:

提前72小时以上取消,

如有大交通费用损失,由客人承担;

如无大交通费用损失,退全款;

72小时内取消,扣除相应费用。

2天的活动:

提前48小时以上取消,退全款;

48小时内取消,扣除相应费用。

1天的活动:

提前24小时以上取消,退全款;

24小时内取消,扣除相应费用。


PHOTO BY WILSON


【活动守则及声明】

1、注意安全,听从领队安排,严禁迟到,严禁擅自冒险行动、离队、安全自负。
2、注重环保,不乱扔杂物。(每人自备一杂物袋)塑料袋、废旧电池及不可降解的物品一定要带出。
3、户外人人平等。请勿高姿态将现实身份带进户外。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有安全意识,有团队协作精神。
4、队员之间必须相互体谅,有重大决定或提议由大家协商。
5、在整个活动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请参加队员绝对服从领队的意见。一旦报名,请不要以个人喜好要求领队变更行程。
6、户外运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组织者会根据线路情况做好各种预案,尽最大能力规避风险,但无法保证完全避免。参加者需对行程和自身状况作出判断,谨慎决定是否参加活动。报名则视为知晓本次活动包含潜在和不可预知的风险,并自甘冒险责任自负。
7、行程中若出现任何意外,将按照保险优先顺序赔付,组织者不承担精神补偿类赔偿,不承担因自然力致害、第三方致害、不听从领队指挥擅自行动、个人自身因素致害等等赔偿。
8、旅途中不随意指点当地的风俗习惯,因个人不遵守纪律的原因而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自己承担。
9、凡报名户外活动的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活动组织方、发起人均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如报名者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监护人同意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活动组织方、发起人均不承担,由监护人或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监护人虽没有直接报名仍视为接受本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活动组织方、发起人同样均不承担。本声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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