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等 女友最爱的美妆号死了,作为商标咨询师我能怎么办?

 

真是一个男默女泪的故事...





小编导读:

今早挤地铁的时候,像往常一样打算刷刷美妆号打发时间,没想到刚进到微信订阅号界面,迎接我的不是一排红点,而是一片死寂。。。心痛之余,小编请来公司里的商标咨询师,给大家讲讲怎么回事~

众所周知,在我们商标从业领域中,有非常多的女性。而笔者就是在这一片莺莺燕燕中挣扎生活的孑然一身的男人。笔者从一个啥都不懂的工科男,变成了一个能闻出好几种香水,分辨出好几个奢侈品logo,见过好几种口红颜色的直男。

然而今天,各位妹子的各种美妆公众号沦陷了,公司的姑娘们短暂性的失去了自己的精神食粮,场面令人痛惜不已。

美妆咋了?
原来是很多的美妆公众号都收到了郑州新颜美妆有限公司的投诉,该公司称:“美妆商标是我的!你们不准用!”,连YSL都被扫射到了。

某美妆公号收到的来自郑州新颜美妆有限公司的投诉
这是一个有故事的商标,让我们看看这个商标之前还发生了啥。



该商标在2007年完成注册,2017年商标续展成功。商标的原始注册人并非“郑州新颜美妆有限公司”,是注册后经过商标转让,才到了“郑州新颜美妆有限公司手里”。



那么这位仁兄这么搞,没有大哥看不下去么?

有,2015年的时候有人提了这个商标的撤三,但是大哥失败了,这个商标并没有被撤掉。“美妆”依然活力四射,直到今天蹦跶到了众人面前。
对于今天这种利用商标对姑娘热爱的公众号进行“惨无人道”的维权行为,男人一定要站出来伸张“正义”!

那么这件事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第一,“美妆”到底是否为行业商品通用名称?第二,被暂封的公众号是否侵犯了“美妆”商标的商标权。

1

“美妆”到底是否为行业商品通用名称?

今天出了这件事的时候,很多人都表示疑问,“美妆”这个赤果果的通用名称,是怎么注册下来了?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那么什么是通用名称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条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所谓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有一个限定的前提的,即“行业”。意为:某个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是要在固定行业下来进行讨论的。

我们口中的“美妆”一般是指女性使用用来提高自身颜值的化妆品,这个商品类别在商品分类表中一般是属于第3类,该类别主要是包括:日常化学用品(不要在意纯天然植物精华这种事情)中的0306化妆品中。

而本商标注册在35类销售和广告的类别,所涉及的行业并不是美妆的制造业。所以一项叫做“美妆”的销售服务,和一项“西瓜”的广告服务,没有什么区别。所以这个注册在35类上的“美妆”商标,不属于行业通用名称。

2

被暂封的公众号是否侵犯了“美妆”商标的商标权?

该“美妆”商标注册在35类,35类中主要包括的服务内容包括广告、销售、商业经营等等,而该商标的具体注册的服务内容是:3503 进出口代理、替他人做中介(提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推销(替他人)、拍卖。

我们可以看出在各种公众号中,和“美妆”商标服务类别最有可能重合的就是“推销(替他人)”。毕竟有很多公司是以卖化妆品为主要业务范围。但是类似这次波及的的公众号中,所涉及的“美妆”二字,真的是体现了“推销(替他人)”这项服务么?

我们来看一项判决。

在《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明确了“推销(替他人)”这项服务的具体服务指向。

对此,本院认为,“替他人推销”应是指帮助“他人”销售商品的行为,其既包括为销售者的具体销售行为提供单次的促销或推销的行为,亦包括对销售者日常销售行为提供常规性服务的行为,但该服务并不包括经营者“自己”作为销售主体销售商品的行为。

因零售、批发服务均是销售者以自己名义进行对外销售的行为,故其不属于“替他人推销”的服务范围。

至于商场、超市的服务是否属于“替他人推销”,则需要作具体区分。如果商场、超市等自己作为销售主体对外销售商品,则该服务不属于“替他人推销”。

但如果其仅是为销售者在其购物场所内的销售行为提供相应服务,则该行为属于替他人推销。”

结合本事件,我们可以这么理解:

如果在公众号中自己卖美妆产品,那么就是替自己推销。如果是多次明确指向固定的店铺、提供明确的他人店铺地址,那么可能是属于“推销(替他人)”的服务范围。
  结 语  
公众号使用“美妆”的行为具体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要看公众号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但是并不绝对构成侵权。

“美妆”商标并没有在销售行业成为通用名称。

这次的事儿可以说是这位仁兄讨了个巧,在众多的姑娘心里留下了一个“深刻的”印象。但是做人要低调啊,小心业界大佬把你拖入诉讼的漩涡。

各位觉得自己没有侵权公众号也可以找微信平台进行申诉,继续给我们直男科普如何给妹子愉快的买买买(我知道这个才是主要目的)。

作者简介崔向一,商标咨询师,工科男的里子,文科男的面儿。爱影视、爱音乐、爱游戏,更爱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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