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安家事部17期|侵权篇1——骚扰信息侵害手机用户生活安宁权

 

骚扰短信何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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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民法目前明文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只有姓名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并未明确规定自主选择权和生活安宁权作为具体人格权。但是,一般人格权作为一种涉及公民生存、发展和受尊重的权利,法律所要保护的人格利益是多种多样的,主体的何种人格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无法一一作出列举式的明确界定。自主选择权和生活安宁权应当包含在一般人格权利益当中,侵害自然人的自主选择权和生活安宁权,构成侵权的,应当停止侵害。

案例

自2009年2月起,被告广东移动以免费手机短信的方式向移动用户原告使用的手机号码发送信息,自2009年2月至2011年10月14日期间,收到被告数据部信息群发中介平台(发送号码如:1065866688,1065866601, 1065810396)信息多达500条。原告多次向广东移动投诉,要求停止发送这类信息,但仍未停止。2011年7月,原告委托律师就此事发函给被告要求停止发送信息行为,但因其律师函中的号码并非原告诉状中的号码,故造成原告的手机仍接收到被告发送的信息。2011年10月25日,原告以被告的发送行为造成其生活安宁及工作极大的不便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发送信息的侵权行为及赔偿精神损失费9 800元,双方致成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广东移动就此长时间、多数量、不间断向原告发送信息,且在原告已多次向被告表示生活受干扰,要求停止发送此类信息的情况下,仍未停止。虽然原告向被告发律师函中号码搞错,但被告未做到认真核查处理。此时,被告已违背原告的自主意愿,客观上是一种强制向原告手机发送信息,强制原告接受信息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民法平等、自愿原则和宪法赋予的公民通讯自由权,因此,被告具有明显的过错和违法性,侵害了原告不接受该信息的自主选择权及生活安宁权。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具体而言,被告广东移动已停止了侵权行为,就信息发送的时间、内容、次数等综合因素考虑,未给原告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鉴于被告已停止信息发送的侵权行为,原告再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9 800元,其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评析



如同本案的自然人的自主选择权和生活安宁权,并非所有的人格权法律都会详细的一一列举并纳入具体人格权,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这些一般人格权在宪法和民法中均是一致予以保护的,侵害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构成侵权的,应当以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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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淑红

毕业于哈尔滨医科大学法学(卫生)专业,2006年8月至2010年6月在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医院担任法律顾问,2009年通过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2010年6月至2016年3月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从事审判工作,2016年3月至9月在民二庭从事审判工作,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达千余件,有丰富的民事审判经验。现在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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