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小课堂:解读P2P『十三条禁令』之第7条

 

小易小课堂又开课啦...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有13项活动。小易近期将挑选部分不易理解的条款,为大家做个解读。

第7条: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涉及到的产品的定义。

银行理财产品

是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

券商资管产品

是券商开展帮人管钱的业务。只要是券商用客户的钱来做投资都属于券商资管的范畴。

基金产品

我们提到的基金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工具。

保险产品

是由保险人提供给保险市场的,能够引起人们注意、购买,从而满足人们减少风险和转移风险,必要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需要的承诺性组合。

信托产品

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如果你选择的P2P平台有代销这些产品,请擦亮眼睛,这是一种不合规的表现。

实际上,如果P2P理财平台代销金融产品、或者代理销售传统金融产品,不仅仅是P2P理财不合规,金融机构也不合规。

在今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连续下文,关于理财代销问题有严格的流程和备案制度。任何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保险”只要对外进行销售的,不管是理财产品的“持有方”、还是销售方,必须经过“一行三会”的产品备案、销售资格备案,方可发行。

对P2P平台来说,要专心经营主业,避免跨界销售、混业经营。

整体而言,随着《办法》的出台,很多平台必需转型。但长期来讲,必定是一个良币驱逐劣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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