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解读用耳朵做真题 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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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读|用耳朵做真题
第31期
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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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B、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
C、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
D、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
【语音解析请扫码】【答案】61、D
【相关知识】公益诉讼
1.适用范围
目前规定就将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种案件明确列举了,另外又规定了“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指哪些,还需要以后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2.起诉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3.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4条)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公益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5条)
(1)一般管辖: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海洋污染案件的管辖法院: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5.公益诉讼的调解与和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9条)
(1)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2)公告程序: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6.公益诉讼的特殊程序
(1)公益诉讼不影响私益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8条)。
(2)公益诉讼与行政保护程序的衔接——对行政部门的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6条)。
(3)对撤诉的限制。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
62
62、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D、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语音解析请扫码】【答案】62、BCD
【相关知识】公益诉讼
1.适用范围
目前规定就将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种案件明确列举了,另外又规定了“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指哪些,还需要以后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2.起诉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3.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4条)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公益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5条)
(1)一般管辖: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海洋污染案件的管辖法院: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5.公益诉讼的调解与和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9条)
(1)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2)公告程序: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6.公益诉讼的特殊程序
(1)公益诉讼不影响私益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8条)。
(2)公益诉讼与行政保护程序的衔接——对行政部门的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6条)。
(3)对撤诉的限制。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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