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日特辑 今天,你的权益得到保障了吗?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今天,你的权益得到保障了吗?


3·15的发展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

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3·15的宗旨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3.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4.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5.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6.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7.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3·15相关机构

国际: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现迁到英国伦敦,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IOCU现有115个国家和地区的230多个消费者组织成员。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接纳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为我国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协会。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让我们在今后的消费中,心中谨记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为诚信经营,打击假冒伪劣贡献出我们的一份力量!
文案编辑:彭金煜

微信编辑:俞吉寅

审稿人:俞逸蕾
上海商学院酒店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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