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交车急刹车造成乘客受伤,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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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法律,为您解忧,欢迎转发!关注本公众号,请点击文章标题下的“李春华律师”,打开后点击“关注”即可。李春华律师,南昌大学统招公费刑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企业管理专业,在南昌、深圳执业逾七年,多年企业工作经历,《新法制报》等媒体维权顾问。办结民商经济、刑事行政类案件数百起,以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知识产权居多。垂询电话(微信):15970440151,QQ:625627986】

公交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突发事件,若因此造成了乘客受伤,乘客可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公交司机赔偿的时候,可以怎么提出请求?本文将为你解读!

【案件背景】

去年底,张先生乘坐某客运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当时正直上班高峰,因驾驶员急于赶超同向的另一公交车,在避让车辆时急踩刹车,导致张先生摔倒撞在车内护栏上,造成肋骨骨折、腹部软组织损伤,入院治疗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这种情况下应由驾驶员还是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或者违约(客运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公交车公司赔偿。

【专家说法】

一、违约赔偿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公交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可以基于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公交车所在的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若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若因为第三者的过错导致的,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后对第三者行使追偿权。

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

以违约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并不考虑减轻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乘客只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乘客的举证责任较轻。

二、侵权赔偿

由于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为由请求公交公司赔偿。一般情况下,在损害原因及事实没有争议而且乘客无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乘客可以选择以公交车公司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以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责任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

选择侵权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存在考虑原告是否具有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从而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乘客除了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之外,还需要证明公交车公司具有过错,从而乘客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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