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六项注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为了避免和减少由此引发的纠纷,建议债权人出借资金时注意以下事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为了避免和减少由此引发的纠纷,建议债权人出借资金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数额和期限。借款前请注意:(1)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不要把钱借给不守信用、缺乏还款能力的人。(2)问明借款用途,因为我国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所以千万不能将款项借给从事非法活动的人。(3)根据借贷数额和期限来评估风险,确认可靠后再借款。

二、订立书面协议,妥善保存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因此,现实中口头协议借款,具有债权保护上的不稳定性,一旦产生纠纷,很难举证证明借款事实。为了防止日后产生隐患,借贷双方应该就借贷的金额、利息、期限、责任等内容签订书面借据或协议,必要时还可以办理公证,并且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借据或借款协议。

三、明确约定合法的利息、利率。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利息,而对利率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所以,借贷双方最好事先明确约定合法的利息、利率。关于合法,法律有明确规定:(1)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不得搞高利贷。(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复利是以应得的利息和本金为基数再计算利息,又称作是“驴打滚”,这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四、避免借贷关系无效。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无效借贷关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五、采取担保措施。借贷担保中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是保证和抵押。(1)设立保证人担保的,即使日后借款人不能偿还,还可以向担保人求偿。注意只有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并在借款协议中确认签字的人,才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贷中,仅起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2)设立抵押担保的,出借人在对方不还款时,可以用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注意常见的房屋与机动车抵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才能生效。

六、及时催款,及时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失去保护,出借人要及时催款或者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这样就可延长出借人债权受保护的时间。另外,根据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从来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其诉讼时效是二十年。无论怎样,债权人都应注意诉讼时效,及时起诉,以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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