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这些法律梗,才能说你看懂了《欢乐颂》!

 

欢乐颂剧中人物深度剖析!遇上渣男?网上被骂小三?学了这几招,让你以后想吃亏都难!...





《欢乐颂》这部饱受关注的都市生活剧前不久大结局了,可热度依然不减!大家纷纷对对剧中各位女主角品评鉴赏,对人物设定玩味十足。黑猫作为法律人,自然比较关心剧中的法律问题,黑猫整理《欢乐颂》中的五个法律梗,让大家在追剧之余,也增长一下自己的法律知识!



1



樊姐手撕渣男,涉嫌毁坏财物罪么?

《欢乐颂》第6集中,小蚯蚓被渣男白主管伤害,樊姐便英勇陪着小姐妹回渣男家收拾行李。白渣男不在家,樊姐二人被邻居阻拦,一时冲动、手撕渣男,把房间里的行李、用具等物品砸坏。
手撕渣男固然很痛快,但现实生活中像樊姐这样的行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黑猫分析 



樊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如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价值数额较大的,则有可能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白主管被砸坏的物品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则樊胜美的行为确实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将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如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说,冲动是魔鬼,千万别为图一时之快,而做出涉嫌犯罪的行为,实在是划不来啊。

2



白主管栽赃嫁祸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白主管回家发现房间物品被樊姐砸坏后,故意将自己的电脑和ipad毁坏,试图陷害樊姐,实在是渣的可以。现实中,这种嫁祸他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看待呢?

 黑猫分析 

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予以告发,意图借司法机关权力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白渣男捏造自己的电脑和ipad也是被樊姐一同毁坏的事实向派出所告发樊姐。

樊姐自行损毁的财物金额原本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但是由于白渣男捏造了损毁的财物还包括电脑和ipad,致使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追诉标准,因此,白渣男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该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网上被骂“小三”,安迪应如何维权?

剧中,网络帖子中称,“海归小三安迪,是美国哥伦比亚商学院毕业,投资行业高管,现在是晟煊集团从事首席CFO。”不仅如此,安迪的照片也被放到网上,这种“骂小三”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名誉权?该怎么维权?
 黑猫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网帖发布者未经安迪的许可,多次在论坛上公开发表对安迪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直接将安迪的姓名、相片、真实的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论坛暴露于公共网络,称安迪为“小三”等,将安迪予以公开批判。

当前,类似论论坛、帖吧、甚至朋友圈等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及其快速且覆盖面很广,一旦发表,即可能不以发布者的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

发布者通过论坛骂小三的行为,势必直接导致了安迪的社会评价降低,安迪的名誉也受到相应的贬损,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安迪的名誉权。 安迪可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发布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等。

4



樊胜美哥哥被暴力讨债怎么办?

樊姐的哥哥本来是做保安的,后来跟上司打了一架,两个人都挂了彩。结果,上司因此来暴力敲诈医药费,这种讨债行为是什么性质?如何处理才是正途?
 黑猫分析 



关于医药费赔付问题,樊姐的哥哥对其上司造成人身伤害,应以过错责任比例为标准,根据伤害程度和实际损失赔偿其上司的医药费、误工费等。

关于暴力敲诈医药费问题,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采用暴力、恐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讨债,甚至讨要超过合理范围内的“债务”的,就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了。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即便目的合法,但手段和方式违法也有可能涉嫌犯罪的,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判定赔偿和债权才是正途。

5



刘思明加班过劳死,安迪公司有责任么?

剧中,刘思明占据要职却工作不力、多次犯错,无法达到安迪的工作要求。在公司会议上,又被刘思明以关键数据出错再次挑战底线,令安迪忍无可忍,在会上直接发飙,责令刘思明“今晚不要睡觉,也要把方案改完”,刘思明当晚突然“重度昏迷”。

剧情描述,刘思明病发前,仍在伏案进行方案修改,电脑都还没来得及关,屏幕停留在安迪训斥他的邮件上,警方判定为过劳导致。那么对此,安迪公司有责任吗?

 黑猫分析 

对于这个梗,大家可以发现,黑猫将剧情描述得比较细致。原因是过劳死的法律责任在目前来讲还是非常模糊的,导致死亡的原因是责任认定的关键,因此,需要根据剧情原本进行列明才比较好分析。

“过劳死”并非临床医学病名,当然更不是法律用语。一般,过劳死指由于工作压力巨大、身心负荷沉重,又没能有效排散疏导,导致重度昏迷或引发自身其他已有的心脏病等类病症,或者导致猝死。

我们国家劳动保障体系内并无“过劳死”的认定与保障制度,仅仅对加班的加倍报酬和职业病预防、保障上进行了相关规定。结合剧情,即便刘思明死亡完全系过劳,但也无法排除其自身体质与心理承受力差的原因,且即便存在责任,一般也应由用人单位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但,在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的当前都市,过劳死确实是越来越多发、影响也越来越大的问题,应当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更多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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