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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5年四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王杰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今年45岁的...





案情简介

2015年四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王杰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今年45岁的王杰宇,小学文化,住营山县木垭镇某村,其母亲刘小英因患精神病走失多年。2014年8月11日,民政部门将刘小英送回营山县木垭镇,王杰宇及王琼华、王琼青三兄妹相继从外地赶回,并协商由王杰宇在家照管母亲,之后王琼华、王琼青便离开木垭镇。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杰宇将刘小英遗弃在营山县木垭镇人民政府底楼过道处,便离开现场外出务工。8月26日,木垭镇人民政府将刘小英送往南充市身心医院住院治疗,并联系王杰宇回家照顾,但王杰宇拒不回家,也未给付任何费用。

因涉嫌遗弃罪王杰宇于2014年10月22日被抓获,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杰宇犯遗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杰宇对患病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负有扶养义务,但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杰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杰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杰宇有认罪悔罪表现,其母亲赡养问题又与胞妹达成了协议,被其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杰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专家点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洪兵:遗弃罪的本土化解释

在对u遗弃罪构成要件进行本土化解释时,我们应正视在遗弃罪条文设置上与域外至少存在三点差异:第一,对象上的差异。域外刑法理论与判例通常认为遗弃罪是对生命或者身体的危险犯,因而,没有发生对于生命、身体危险的,不成立遗弃罪。但根据我国遗弃罪规定,似乎只要拒不扶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即便没有发生对于生命、身体的危险,如因被医院、福利院等及时救助而并不存在对于生命、身体的危险,也有可能成立遗弃罪。

第二,行为类型的差异。域外刑法通常根据保护责任的有无分为单纯遗弃罪(行为是遗弃)和保护责任者遗弃罪(行为是遗弃以及不保护)。域外刑法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包括了作为(移置)和不作为(消极不保护)两种行为类型。而我国似乎仅规定了不作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一种行为类型。

第三,域外刑法通常规定了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且法定刑很重。我国大陆刑法遗弃罪规定法定最高刑仅为五年有期徒刑,且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名词解释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它由四大要件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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