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张靓颖的不满与詹姆斯一世的不快

 

只有每个人尊重法律,明白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并不一致,相信法律有一套自洽的逻辑,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行事,法治社会才能更快到来,长此以往,大家的生活才更有安全感!...



张靓颖是一名出色的女歌手,也是我喜爱的一名歌手,近日因与《北京青年周刊》打了一场名誉权官司,向媒体陈述“告状”事件始末,诉说自己的委屈,在法律人眼中则有些无厘头。这件事让我想到了四百年前英王詹姆士一世与柯克法官的著名故事……

1.事情的原委

4月6日下午,张靓颖在微博上发布长文,文中回顾了“告状”事件始末:《北京青年周刊》刊发题为《我们为什么要嫌弃张靓颖》、署名为张纳的文章,文章具有扭曲事实和倾向性的评论意见,对张靓颖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过去一年中少城时代提出道歉和解,甚至开庭送审,也始终未得到正面回复。

4月6日,朝阳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一审裁定驳回了张靓颖对北京青年报社和张某两个被告的起诉,7日的开庭暂时取消。

朝阳法院认为,《北京青年周刊》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北京青年》杂志社出版,该杂志社应就出版内容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承担民事责任,北京青年报社并非《北京青年周刊》的直接出版单位,对杂志内容不负有具体的审核责任,故北京青年报社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张某撰写并发表涉案文章系其作为杂志社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之行为,涉案文章如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应由《北京青年》杂志社承担,张某亦非本案适格被告。





2.张靓颖的委屈

4月6日15时42分,张靓颖在其新浪微博发布博文,称代理律师接到法院电话通知,裁定驳回对张娜的起诉,取消原定4月6日的开庭,但并未收到书面裁定,并评论到“原本以为不用把事情放到公众眼前,也能为自己讨回公道。现在看来,普通老百姓要打官司还真是不容易。低调走法律程序,结果走走走走走...被告人走了。呵呵~”表达对法院裁判的不满。

从微博上看,张的不满主要是告着告着“被告人走了”。



3.她的被告为什么又走了呢?

原来,张靓颖起诉时被告有两位:一是北京青年报社:二是文章的作者张纳。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看,文章的作者当然是“诽谤文章”的第一责任人,告状主要是告她;其次,北京青年报社很有名,而且与《北京青年周刊》与有四个字相同,估计是张纳的东家,那也该告它!

然而法律偏偏不是“普通人”想象的那样。

《北京青年周刊》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青年》杂志社出版,那么告北京青年报社就是告错了。笔者不清楚北京青年报社与《北京青年》杂志社是否有关系,但是只要这种关系并非法律上的责任承担关系,张靓颖就是告错了。就像李天一打架斗殴,不能告李双江,更不能把李双江抓起来,虽然“子不教父之过”,但是在法律中两者是独立的责任承担主体。

文章的作者是张纳,那告张纳总可以了吗?

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首先,法院查明张纳是张某笔名,告张纳明显是有误的;其次,法院又查明张某作为杂志社员工,撰写涉案文章系履行职务行为。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张靓颖对北京青年报社和张纳两个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

可见,“告着告着被告人走了”,首先不能怪法院,法院依法裁判,本身并没有错;其次,也不能怪张靓颖,张靓颖作为一名歌手并没有法律专业知识本身很正常,也无可厚非。

4.不称职的律师

但是,张靓颖是请了律师的,律师是干什么的?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你在这个案件中的所作所为就让人匪夷所思了,第一,你在起诉前连被告的真实姓名(张纳是笔名)都没有查清,被告的地址、电话也没有核实,连适格的主体(不清楚《北京青年周刊》是独立法人资格《北京青年》杂志社出版的)都没有查明,可谓没有尽责;第二,对于张某撰写文章是不是职务行为没有设法查清,或者没有认识到职务行为应有单位承担责任,可谓缺乏专业;第三,法院作出驳回两个被告的裁定后,没有及时与张靓颖沟通,告知其裁定驳回两个人的起诉,并不意味着败诉,告知其法院如此做的原委。而是放任(不知道没有挑唆)张靓颖向媒体表达对司法的不满,使法院受到无端指责的同时,误导了张靓颖,使其对法律知识产生误解,也让张靓颖空发了一堆牢骚不满,可谓没有职业操守。

如此,法院在案件进入实证性审理前就这些程序行为工作就做了大量的工作,作为一个尽职尽责的代理人,这些工作本来是在起诉前,诉讼准备阶段应该由诉讼代理人完成的事务性工作!现在你们收取了代理费,不做你们份内的工作,加重了法院的审理负担,延长了诉讼期间,却反而放任当事人去指责法院,你们这样做真的好吗?律师的执业操守何在?

5.其他想说的话

其实,张靓颖对法院和司法的误解,在法院中法官们见得实在太多了。

他们秉持了朴素的正义观和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举起法律诉讼的大旗,在司法不能支持他们的时候就指责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但是更多的时候确实只是他们对法律的无知。

跟大家讲一个法律史上很有名的故事:这是将近四百年前的事情了。1608年的某一天,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在宫中闲坐无聊,忽然想起,有一段时间没有到皇家法院去亲自审理几件案子了。何不去一趟,审一桩小民案件,解解闷儿,也顺便体察一下民情。国王一行来到法院,遇到普通诉讼法院首席大法官柯克(Edward Coke)爵士。令国王颇感意外的是,他要审理案件的要求在柯克这儿碰上钉子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国家都在朕的统治之下,区区一桩案件,朕竟然无权御驾亲审,这是什么道理?”国王满脸不快,质问柯克大法官。“陛下息怒,容臣禀告。陛下当然是国家的最高首脑,内政大事,外交方略,都由吾王总揽。但是,陛下要亲审案件这事,却是期期不可。”柯克显得很恭顺,但眼神中却透出一份坚定不屈。“哈哈,国王不能审案,这倒是桩新鲜事。我的大法官阁下,你别给朕来这套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花样。朕知道,吾国法律以理性为依归。你不让朕审案,显然是认为朕天生愚笨,不及你和你的同僚们有理性喽。”国王语中带刺儿。柯克并不退让,一板一眼地说了一番话,这段话在英国法律史上极重要,我只得原文抄录:“不错,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由此,我想到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对裁判充满了不信任,原因很大一部分在于,他们认为的事实、公平正义与法律上的正确存在差异。

例如,为了便于报销供暖和物业费,李某在与方某同居期间,将其拆迁补偿的房屋登记在方某名下,双方后来结婚后居住于该房屋,离婚时,法院将房屋判归方某婚前所有,李某对此愤愤不平。

张某为了逃避债务,与妻子离婚,并把财产全部转移到妻子名下,没想到假戏真做,妻子离婚后与他人结婚,人财两空的张某主张当时双方是“假离婚”,对法院离婚判决不满,信访不断。

法院是矛盾纠纷集中的地方,对于同一个事件一百个人可能有一百零一个想法。如果人人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逻辑和正义观品评一番,法院和法律就不可能有尊严。只有人人尊重法律,明白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并不一致,相信法律有一套自洽的逻辑,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行事,法治社会才能更快到来,长此以往,大家的生活才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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