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行案例集锦】劳动者未缴‘保险’,损失谁来担?

 

关注义行成功案例,解决疑难法律问题。...



关注义行成功案例,

解决疑难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王某于1994年在甲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在工作期间甲单位一直未给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至2011年王某在与甲单位协商未有结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诉至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损失、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争议焦点】

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应当由法院受理

【律师代理意见】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就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予受理。本案中,甲单位在王某工作的十余年期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现在也未法予以补办,其退休后不能享受其应享有的相关待遇,因此该损失应当由用过单位承担。

【律师点评】

社会保险是与劳动风险相对应的概念。劳动者以劳动为谋生手段,当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机会而完全不能劳动、不能正常劳动或暂时终止劳动的情形下,就面临失去主要生活来源的危险,此即劳动风险。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对是否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做法不一,律师在代理该案件时在立案以及审理中也破费一番周折,说服法官接受现在新的观点,案件最后之所以调解结案,也是在说服法官的情形下,法官给用人单位相关领导多次沟通达成的该调解协议,通过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应当对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做深层次的研究,才能应对在案件中的不同情况。


    关注 义行律师事务所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