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理热评】公公娶儿媳 遗腹子是孙还是仔?

 

丈夫患病去世,妻子身怀遗腹子。后来公公想娶儿媳,并且做遗腹子的爸爸。公公和儿媳结婚犯法吗?爷爷变成爸爸,法律上是否认可呢?...




儿病亡留下遗腹子
提要:丈夫患病去世,妻子身怀遗腹子。后来公公想娶儿媳,并且做遗腹子的爸爸。公公和儿媳结婚犯法吗?爷爷变成爸爸,法律上是否认可呢?
老崔年近半百,离异,身体强健。但是儿子小崔婚后不到一年,忽然患上急性白血病,一年前去世。而儿媳小敏当时已怀孕六个月。年轻的小敏想把孩子引产,老崔百般安抚才说服她给崔家留个血脉。

小崔去世4个月后,遗腹子冬冬出生。而小敏生完孩子后,准备回娘家。但是小敏母亲早就过世了,父亲如今也已再婚。所以就只有老崔给儿媳妇小敏伺候月子。



开始小敏有些不好意思,后来渐渐就习惯了,而且两人日久生情,关系也发生了质变。而此时老崔心中有一个想法:与其让年纪轻轻的儿媳带着儿子的骨肉改嫁,叫别人爸爸,不如他自己抚养孩子。这样,孙子可以叫自己爸爸,自己至少也有个后了。最重要的是,他和儿媳小敏是真心相爱。

但是老崔担心,他们这样能不能结婚?两人在一起会不会犯法呢?
法拉理热评
游植龙 律师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任



法律上可以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公公与媳妇” “继母与儿子” “叔母与侄” “女婿与岳母”不在婚姻法禁止结婚之列,在法律上他们是可以结婚的。
需要考虑社会伦理
其实早在1953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就《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果双方态度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即使按现在的观点来看,当时的法律都很宽容。

现在的社会环境、观念与当时已有变化,迁居之类已不一定需要。但社会伦理及由此引发的问题还是需要考虑的,比如儿媳与儿子已生有一子,公公与儿媳结婚后再生一子,这二个小孩是兄弟关系还是叔侄关系,第一个小孩叫”公公”是叫爷爷还是爸爸?
对于这个问题,魏素琼律师认为应界定为父子关系。魏素琼 律师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等相爱结婚,虽有违民间习俗和传统观念,但并不违反《婚姻法》。并且不顾及世俗眼光而坚持在一起的感情更有理由相信是真爱,关系也更稳定。

本案儿子已经过世了,如果公公与媳妇只在一起生活,未登记结婚,则不影响各自的关系,孙子是孙子,儿媳是儿媳。如果公公与媳妇登记结婚了,公公与孙子的关系也发生转化,界定为父子关系为宜。

      而与上述问题相关的“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又能否结婚呢?游律师这样认为:

收养关系未解除之前不能结婚
对于“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由于《婚姻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在收养关系没有解除之前,他们就是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结婚的。
成年养子女要依情况处理


但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依法协议或者按法律途径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便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是可以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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