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到底是不是“网络传销”?律师说法......
如今打开朋友圈,通常只有三种人:朋友、微商、做微商的朋友……最近各大微信媒体平台,发布了一条标题为:在网络上...
如今打开朋友圈,通常只有三种人:朋友、微商、做微商的朋友……
最近各大微信媒体平台,发布了一条标题为:
在网络上火爆传播,点击量达到了10W+,类似的标题还有很多不一一举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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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到底是不是“网络传销”?
本文由“135编辑器”提供技术支
我们经常会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有朋友们在销售商品,我们通常会将这样的人叫微商。看他们发布的生意截图,感觉生意好的不得了。但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也日益突出,打着所谓“微商”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正常的微商与利用微信进行传销的行为作一区分。
余杭司法微信小编采访了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王敏律师,他对这事件有话说。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本文专家律师
王敏: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党支部委员、金融与担保专业部部长、企业重整重组与清算专业部部长。
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重整重组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委员、余杭区青年联合会会员、余杭区六五普法讲师团讲师。
专长领域:专注于融资担保法律事务、互联网信息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整重组、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和清算工作,担任了多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多家银行提供过法律服务。
什么是传销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所以,传销的本质特征是发展人头,谋取非法利益,而非通过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得正当利益。在微信朋友圈中,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引诱他人参加,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刑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扫描以上二维码,尽请关注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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