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背干货丨物权法必背——占有

 

物权法必背干货占有一、占有的分类(★★★)(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

物权法必背干货
占  有


一、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即善意的无权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相反,无权占有人虔诚地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权利。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即恶意的无权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若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无权占有变更为有权占有,那就谈不上恶意占有了)。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二:①具有占有媒介关系。包括两类:(a)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如出租、借用、保管、质押、买卖;(b)法定占有媒介关系,如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监护关系、留置等成立的占有媒介关系。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v 注意,此处间接占有的新理论认为只要原占有人依然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就依然成立间接占有。但此处的间接占有新理论,只在间接占有的定义中适用,在其他以间接占有为基础的制度中,不能随意扩展新理论。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2.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①凡基于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从属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管领控制某物。辅助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二:①基于从属关系管领控制某物;②占有辅助人听从主人的指示,。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或主人)为占有人。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二、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里的“权利人”,不仅指所有人,还包括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等。

1.《物权法》第242条:因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责任。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



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导致占有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第243条:无权占有人的返还责任



①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向权利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②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3.《物权法》第244条:占有物毁损、灭失后的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1)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返还残存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应返还现存利益。

(2)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



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绝对严格责任)。

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无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也无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而已。民法对占有提供两大类保护:

(1)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侵害或者妨害占有的,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三种:①占有返还请求权;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③占有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

(2)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侵害占有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①有权占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②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无权占有人原则上亦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1.占有返还请求权。又称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其构成要件有四:

(1)占有被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将占有人的占有物移转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之下。“无侵夺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

(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

(3)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1年期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须注意:1年的期间究为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4)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对象有两类,其中几个问题值得特别注意,分两方面言之:

①对“侵夺人”。须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之时,侵夺人仍为占有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均可)。否则,若侵夺人的占有已经(因为被盗、遗失,出卖并完成现实交付等原因)消灭,则对侵夺人不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对“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分概括继受人与特定继受人而异其主观要件:

(a)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b)对于侵夺人的特定继受人(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若其为善意(受让时不知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不得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其为恶意(受让时知道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可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作者:厚大在线导学师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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