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娃连连看】老李再婚问儿女要赡养费,你说给还是不给呢?

 

点击上方“法润泸州”可订阅哦!【法娃龙门阵】退休后的老李总是老年病不断,一会儿高血压犯了,一会儿支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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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娃龙门阵】
退休后的老李总是老年病不断,一会儿高血压犯了,一会儿支气管炎又发了,每月2050元的退休金大多花在治病上,日子过得不宽裕。2014年,老李的妻子病逝,加上四个儿女都在外地打工,让老李倍感孤寂。2015年老李再婚,虽然生活上有人陪伴照料,但是多了一张嘴吃饭,生活更显捉襟见肘。无奈之下,老李只好搁下老脸,逐一打电话给在外地工作的四个子女,要求他们每人按月支付赡养费300元。老李的四个子女得知老父再婚的消息,顿时炸开了锅,均拒绝了老父的要求。

见子女们态度强硬,老李一纸诉状将四个儿女告上法院。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四兄妹从2016年3月开始,每人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各200元,合计800元。

四兄妹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他们认为,父亲每月退休金2050元,生活有保障,如果按照四川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人均消费支付18027元,折合每月消费支出只有1502元,父亲的退休费足以满足他的生活,父亲再婚加大了子女的负担,子女没义务赡养继母。同时,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只有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们的父亲是没有劳动能力,但他是退休人员,有经济来源,非生活困难。因此,不同意承担这个费用。”二审法院在调解无效后,驳回四兄妹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是因父亲再婚引发的赡养纠纷,争议的焦点是:父亲再婚是否就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人享有再婚的权利,是否征求子女意见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子女应当尊重。赡养老人是法律对子女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也不因父母的离婚、再婚而免除或减轻。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包括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四兄妹因长期在外地不方便直接赡养老人,无法实施精神赡养的内容,应当用经济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四兄妹认为父亲的生活费已经超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标准,不应当再承担义务。因为对老年人赡养承担的标准,目前的法律尚无确定统一的数额标准,赡养费的承担数额也不能仅以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来决定,还要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义务的能力和条件等因素。虽然老李现在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且部分医疗费可以报销,但因老李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仅靠现在的经济收入维持生活确有一定困难,依据四兄妹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看,四兄妹现在的经济收入,完全有赡养父亲的能力。

依法,四兄妹必须履行赡养义务;按实际情况,儿女都有能力承担,所以这个赡养费要给。

点评律师--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杰
法娃

每个人都会老,我们不知道当自己老的那一天会遭遇什么,但肯定都希望自己的老年生活能过得如意。作为子女,我们应当宽容和尊重父母的选择,安排好老人的晚年生活,为赡养老人自觉履行义务。因为,关爱今天的老年人就是关爱明天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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