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小儿,法院已经立案,速来河南受审!

 

男子长期微博辱骂河南人被告法院已正式立案胡伟,并非胡作非为的“胡为”,但其行为却有点“不着调”。由于其屡次在...





男子长期微博辱骂河南人被告
法院已正式立案


胡伟,并非胡作非为的“胡为”,但其行为却有点“不着调”。由于其屡次在微博上发出针对河南人的不当言论,掀起污浊的网络骂战。8月31日,在河南居住30年的市民井先生以“公益诉讼”的名义,一纸诉状将胡伟告上金水区人民法院。这股泥石流中的清流十分振奋人心----你莫名其妙辱骂河南同胞,河南人不想理你并向你扔了一纸诉状,对,就是这么机智懂礼貌。



不过,虽然消息振奋人心,但法院并未立即做出立案决定,审查ing~

6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原告律师处获悉,今日金水区法院已决定立案,通知其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



微博道歉截图

【起诉】河南市民要求胡伟在大河报、新浪网等媒体公开道歉

井长水诉状中称,从2016年4月起,为了博取关注,胡伟在其新浪微博中发布不当言论,对河南人民的名誉造成极大伤害。在此后,胡伟又在其新浪微博中频频借助热点事件,不断地对河南人民进行语言攻击,无端的对河南人反复多次的攻击、辱骂、讽刺。对在河南生活、工作人群的名誉、人格尊严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据了解,胡伟自2012年起注册使用新浪微博“胡伟Hovi”,并一直活跃于该新浪微博,拥有数万名粉丝。在其微博上,胡伟自称从事主持人职业。但自2016年4月起,被告胡伟在微博中发布:“河南人没一个好东西,天生就知道生孩子抢劫吹牛逼”的言论,随后胡伟又在微博中频频借助热点事件,不断对河南人进行语言攻击,2016年5月21日一服装厂发生爆炸事件,胡伟不关注救灾和受难者情况,而是发出“河南人真完蛋”的不当言论;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发出离婚声明,胡伟再度借题发挥,辱骂河南人,引发关注。



井长水认为,胡伟作为一定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对河南人民无端羞辱、谩骂,严重伤害了河南人民的感情。

同时,井长水将北京一家网络公司也告了。他认为该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有义务对被告胡伟的不堪言论进行审查与管理。

然而,该公司却对胡伟长时间、反复对河南人的言语侮辱等行为放任不管。

对胡伟通过言论攻击、谩骂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河南人名誉权行为的大肆扩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停止发表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侵害的相关言论;

2、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大河报、新浪网等国家及河南省主流媒体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共计1000元;

4、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胡伟微博置顶“道歉短信”,网友不买账

井长水表示,作为一名对河南有着深厚感情的人,他有责任有义务维护河南的形象,网络骂战无益,所以想通过法律手段对被告肆意损害河南人名誉及形象的恶毒行为予以迎头痛击。

6日中午,记者登录关注@胡伟HoVi微博发现

14日他发的“骂马蓉跟河南人一样不要脸”的微博已不见了。被置顶的是一条“道歉微博”,发布于8月17日20时22分:

微博之前被盗,现在已经找回。很抱歉之前盗号者对河南人的侮辱,特此声明确实不是本人所为,对大家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但是还请大家原谅,毕竟他使用我帐号发布,对不起,我知道我们还是好朋友,对吧?

对于“道歉”,很多网友不买账,留言达到近万。

3日,胡伟再发“澄清微博”:只是盗号,干嘛弄得这么复杂。



【分析】胡伟骂战“四宗罪”

网络骂战、地域歧视,并非个例。对于此行为,中华全国侓师协会民委侵权法主任,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建三认为胡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一)胡某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的事实是存在的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反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本案胡某在其微博上所发“马蓉和河南人一样不要脸”严重伤害了原告及1亿河南人,同时已造成了对原告井长水先生的严重伤害和损害的事实,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可以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此次诉讼实际所产生的损失。

(二)胡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本案胡某在其微博上公然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河南人及原告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

在客观上,胡某实施损害了原告及河南人名誉,其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了原告及河南人的人格。

(三)胡某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

本案中,胡某不仅在地域上歧视河南人,而且在名誉上侮辱、谩骂河南人,使原告及河南人平静的生活被打乱,由几代人共同努力打造的正能量受到严重的破坏,外出地务工、出差不同程度的受到歧视有的甚至不敢说自己是河南人,精神上受到打击,无形资产和财产遭受到严重损失。

(四)胡某具有严重过错

胡某具有严重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胡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原告及河南人名誉的严重后果,而为了利用微博侮辱、谩骂河南人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不惜希望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具有损害河南人及原告名誉的故意。

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记者:段伟朵

实习生:胡潇雨

实习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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