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住10年未过户登记,房子被“原”房主拍卖行不行?

 

【微河口评论】1、从文章中几个时间点来分析,原房主的第一次起诉是2004年,也就是双方刚刚开始发生房屋转让第...


【微河口评论】


1、从文章中几个时间点来分析,第三方针对“原”房主第一次起诉是2004年,也就是双方刚刚开始发生房屋转让第1年,而且从那时开始,第三方及“原”房主在主客观上都没有想并实施放弃对房屋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由此可知:过去的10年,并非无争议的10年。现住户拿“已经住了10年”说事儿,个人理解并非完全符合基本事实。

2、作为“原”房主和第三方,在2004年开始到2010年,一直被法院裁定为房屋的所有人和支配权权利方,而恰恰是因为现住户长期居住的事实才导致房屋支配权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其间对法院裁定结果的执行力度不到位,实际已经损害了第三人和“原”房主的应有权益。

3、现房主在首次得知争议房屋作为标的物被法院进行裁定时,应作为利益相关方及时向法庭提出自身意见,同时也可与“原”房主通过协商解除协议获得相应赔偿的形式中止购房合同,避免造成自身损失。

一家之言,不构成其他事务建议,不当处敬请一笑了之。

因未办过户登记,原房主儿子惹官司后,自家房子要被拍卖,“这住了10年的房子,到底是不是我的?”这个问题犹如压在胸口的巨石,让牟英华(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郁闷了整整6年。 所幸,在经历了提出执行异议诉讼、申请法院再审、提请检察院抗诉一系列维权活动之后,房子的归属终于有了结论。9月7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一番了解。

年初首付买新房年底法院竟查封

2004年1月,牟英华从沈丹凤手中以41万元的价格购得一间商品房,首付13万元,并规定余款按揭支付。随着交易合同的签订,牟英华一家很快搬进了新房。

“当时我们和沈丹凤签订了一份协议,规定我们交完首付之后,他们之前的所有合同转交给我们家。”拿着当时的协议,牟英华解释道,“当时沈丹凤买房也是只付了个首付而已,所以剩下的房款是我们直接交给房地产商的。”

虽然由于各种原因,牟英华最终没有办成按揭支付,可自2005年至2012年,她还是分批分期地将全部房款还清。只是她心中一直忐忑不安,因为在2004年1月买房后,当年12月竟收到了法院的查封通知。

2004年,沈丹凤的儿子周康健因为保证合同纠纷被崔丽起诉到了东营市河口区法院,由于崔丽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沈丹凤卖给牟英华的这间房子,被法院认定为登记在沈丹凤名下周康健的不动产,于是也并被查封了

“当时买房的时候我还特意看了一下原合同,上面的确写的是沈丹凤、周康健俩人,再加上老太太沈丹凤卖给我们房子的当年9月就去世了,原合同上的原房主就剩下周康健一个人了。”回想当年买房的情景,牟英华记忆犹新,“一开始买房的时候,我们也想办过户的,但是手续复杂,再加上后来老太太去世了,我们就没办,我这购房协议也白纸黑字写得清楚,还一直还着房贷。”

虽然被查封,但牟英华一家并不觉得有什么,仍旧在房子里面住着。

  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两次异议两次驳回

情况并没有就此好转。由于周康健一直没有按判决履行义务,2005年,崔丽又向河口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2009年5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当时的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2010年1月12日,法院裁定:“拍卖执行人周康健所有的登记在其母亲沈丹凤名下的位于东营市河口区朝阳街的商品房一处以清偿债务。”

对于这一裁定,牟英华在法院执行该案期间提出了执行异议。然而,法院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牟英华提出异议的商品房,属于转让时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的不动产。但法院对这间商品房依法查封时,该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并不是牟英华,于是驳回了牟英华的异议。

2010年被驳回后,牟英华又以崔丽、周康健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诉讼。但是2012年10月,法院还是认为,牟英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楼房在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归其所有的设立、过户登记手续,最终以涉案楼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为牟英华所有为由,驳回了牟英华的诉讼请求。

检察院抗诉终获改判

对于法院的裁决,牟英华很困惑,“咽不下这口气,这房子是我和我先生一生的积蓄。”

2013年,牟英华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这次,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牟英华遂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收到这个申请之后,我们十分重视。”东营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何象文介绍,“我们认为牟英华履行了合同义务,合法占有涉案房屋长达10年,她的权利应得到保护。”

经过审查卷宗、调取相关证据,检察官发现这起案件的法院判决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我们发现,原审一方面严格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否认牟英华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另一方面却对登记在沈丹凤名下的房产又认定为周康健所有,这本身就是互相矛盾的。”办案检察官解释说,“牟英华在2004至2012年间,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并且合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达10年之久,其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014年12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东营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再审。经过再审,2016年8月,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也为牟英华留住了属于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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