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哈萨克族的“安明格尔”婚姻制度 B

 

(二)与氏族外通婚的婚姻缔结原则,以及“哈凌马了”的买卖婚姻制度密切相关在哈萨克人的婚姻习惯法中实行部落...



( 二) 与氏族外通婚的婚姻缔结原则,以及“哈凌马了”的买卖婚姻制度密切相关

在哈萨克人的婚姻习惯法中实行部落外通婚制,即只允许不同氏族的男女通婚,而属同一氏族的男女禁止通婚。① 从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解读出: 哈萨克族的传统婚姻中,并不仅仅是青年男女的结合,更是代表了不同氏族利益集团的联盟。为了整修氏族的利益,保障整个氏族的生存安全,借联姻结成军事同盟,以达到共同抵御外敌的目的。关于这点, 我们可以从《汉书·西域传》中所记载的: “从其国俗,欲与乌孙共灭胡。”[8]得到印证。由此可见,妇女的再婚问题不单纯是个人的事情,而是牵涉两个家族的利害关系的问题。因此,在传统社会中,如果遇到寡妇欲被丈夫氏族的人收继,而该女子仍坚决要求嫁到外氏族的情况,不仅此人会被已故丈夫的家族驱逐,甚至还可能引起联姻的男女两个氏族间的纷争。不言自明,早已成为夫家成员的寡妇,是没有权利决定自己再婚的命运的。如果再嫁到其他部落,就将意味着破坏了男女两方氏族先前

结成的联盟关系。另外,更重要的是,在哈萨克族传统婚俗中本身就存在着被称为的“哈凌马了”的买卖婚姻制度。就是指彩礼婚。彩礼的多寡,由当事者的财力状况和社会地位来决定。一般而言,较丰厚的彩礼为77 匹马,中等的为47 匹马, 最少也要送17 匹马。[3]( P. 266) 制定于1822 年哈萨克法典——— 《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人法规》中明确规定: “普通财礼为马32 匹,骆驼两峰,奴仆2 人。”由此可见,哈萨克人的传统婚姻具有典型的买卖婚姻的性质。在哈萨克传统社会中,妇女被当作可以买卖的财产,正如哈萨克族民间俗语所描述的“美丽的姑娘值80匹骏马; 一个人生下几个女儿就可成为一个大巴

依( 富人)”。[9]可以说, “哈凌马了”是在私有制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婚姻制度。[10]并且这种婚姻制度在哈萨克社会中长期存在。有趣的是,从经

济学的角度分析,这种婚姻制度的存在当时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男方家族在给予女方家族一定的补偿金( 聘礼或彩礼) 的前提下, 把女子娶来,不仅使男方获得配偶,组织成一个家庭,而且增加了一个劳动力。然而这种补偿性的婚姻使女方一嫁到夫家便成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不能再随意离开夫家,否则就要退回经济补偿( 这也是在上文中提到的寡妇外嫁可能会导致氏族之间纷争问题发生的经济因素)。由此,通过买卖婚姻形式成为夫家成员的女性自然而然就成为可以被继承和转让的对象( 仅限于男方的氏族内部)。在这种买卖婚姻制度之下, “女性往往被看成是与牲畜相似的活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对象”。如遇丈夫死亡,买来的妻子不得与氏族以外任何人结婚的强制性规定,不仅会免去夫家的其他男性为娶妻支付一笔补偿金的费用,节省了娶妻成本,减轻丈夫家族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可保证由她管辖的财产( 女方从娘家带来丰厚的嫁妆) 不致外流以及避免了家庭劳动力的丧失。这就是收继婚形成的另一个经济因素。甚至是遇到男女两家已经订立婚约,且男方家已向女方家交纳了很多彩礼,但男女双方尚未举行正式的婚礼仪式的情况之下,如果突然遭遇未婚

夫不幸去世的状况, 也要执行“安明格尔”的婚姻习惯法。这更加说明: 婚姻成立的关键环节在于财礼交付与否,而是否正式举行婚礼不是其根本,对该女子身份的归属,早就随着财礼的交付发生了让渡。同时,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在

哈萨克族传统社会中,婚姻是终身的,婚约一经缔结,便不能随意解除,女方没有毁约和离婚的权利。即使是在丧夫的情形下,也不能享有独立的再婚权。因此, 在哈萨克人当中所流传的“女人可以离开男人,但不能离开氏族”的说法就不难理解了。

( 三) “安明格尔”制度的存续,与哈萨克民族的幼子继承制度相关众所周知,在制度文明中,继承制度是最重要的内容。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不仅与人

们的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因此历来为人们所重视。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在传统社会中,继承的内容不仅仅包括财产的继承,也包括了身份的继承。在哈萨克民间婚姻习惯法中,父母的财产由幼子继承。此习俗正是从哈萨克的先民- 乌孙人那里继承下来的。关于形成的原因,在上文中也有所提及。缘

于哈萨克族家庭中的“别居制”。这样父母的财产也就留给了兄弟中最小的儿子。并待其成年后继承过世父母的财产以及家长的身份。从对史料

考察来看,家长身份承继的内容也包括了在家庭中收继亡兄之妻和抚养兄弟的未成年子女。幼子也就担负起了保宗存种、延续香火、兴旺人丁的职责。

( 四) 该制度与哈萨克传统社会的基础、游牧宗法制度相关

哈萨克传统社会是具有游牧民族特色的宗法社会。其社会组织中较完整的保留了宗法氏族制。这种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部落社会形式,导致了血缘、家族、部落观念在该民族意识中根深蒂固。作为哈萨克的子孙记住七代以内祖先的名字,是每个族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直到今天,两个哈萨克人见面的话题仍还会涉及询问对方的乌儒( 部落)。如果亡夫的嫂子改嫁其他部落的男子势必会带走亡兄的子嗣( 主要是男性继承人)。那么, 这就意味着部落后代的流失。因

此,当哥哥去世后,作为弟弟承担起抚养亡兄未成年子女,避免后代流失,更是其作为家长义不容辞的职责。这样做,也不仅在客观上消除了亡夫的妇女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后顾之忧,减轻了她们的负担。同时,从更有利家族后嗣成长的因素考虑,照料亡兄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的工作,由孩子的母亲来承担会更适合。

三、“安明格尔”婚姻制度与古希伯来法中的“寡妇内嫁”婚姻制度的异同

无独有偶,在西伯来宗教法中也有类似的转房婚习俗,被很多学者称为“寡妇内嫁”制度。对该制度的记述,出自《圣经·申命记》第25章: “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娶她为妻,与她同房。妇人生的长子必归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涂抹了。那人若不愿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门长老那里,说: 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兴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给我尽弟兄的本分。本城的

长老就要召那人来问他,他若执意说: 我不愿意娶她。他哥哥的妻就要当着长老到那人的跟前,脱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脸上,说: 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这样待他。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称为脱鞋之家。”[11]希伯来法中实行严格的族内婚制是“寡妇内嫁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这主要缘于希伯来人浓厚的宗教观念,是宗教因素导致的。为保障犹太民族血统的纯正,希伯来人实行严格的内婚制,教义中禁止族内人与外族通婚。在古代社会,各部落都有自己的部落神,各民族也都有自己的民族神,各个民族都会认为自己与那个神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希伯来人认为自己是上帝的选民,希伯来人的民族身份是

以耶和华为坐标而建立起来的。在犹太教经典,《出埃及记》一书中也大量地使用“我( 耶和华) 的百姓”这一名称。可见,上帝的概念伴随了希伯来人民族意识形成的整个过程。希伯来人的先知摩西,为唤起希伯来人的民族意识,所采取的最重要的方法正是诉诸于希伯来人与上帝之间的特殊关系。[12]正因为实行严格的族内婚制,必然限制了犹太民族人口数量的增长。同时,作为闪族的一支的希伯来人,自公元前两千年由两河流域迁徙到巴勒斯坦地区以来,在以后的千百年中,他们始终处在异族的包围之中,屡遭动荡、迁徙、征服、驱逐,经历了无数次大大小小,甚至几乎被灭绝的灾难。因此,从民族危机中幸存下来,保持氏族传统和民族的独立性对希伯来人来说始终是性命攸关的问题。因而,为繁衍子嗣为目的就应运而生了“寡妇内嫁”制度,并从远古父系氏族社会就流传了下来,随后被写入犹太教教义中,具有法律的性质,对每个希伯来人产生了强制约束力。《申命记》中也再次表明: 如果几个兄弟住在一起,其中一个还没有儿子就死了,他的妻子不可嫁给外人。她丈夫的弟兄应该娶她为妻,负起兄弟的职责。然后,他要把嫂嫂的长子,当作是亡兄所生,使他的兄

弟不致在以色列中绝种。[13]在犹太教系列经典中,将此一章之所以命名为“申命”,就是以上帝耶和华的名义,重申此命的意思。可见,寡妇内嫁,不仅是风俗,更是带有强制性的律令。虽然,我们无论是把哈萨克族的“安明格尔”,还是犹太教义中的“寡妇内嫁”制度, 都可以定义为是转房、收继制度。但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从执行收继的前提条件而言: 仅限于已故兄弟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之下。“如果几个兄弟住在一起,其中一个还没有儿子就死了,他的妻子不可嫁给外人。她丈夫的弟兄应该娶她为妻,负起兄弟的职责”。( p. 247) [13]而在哈萨克传统婚姻习俗中,收继不限于此。当丈夫去世后,无论亡夫是否留有子嗣,寡妇若要改嫁,就可执行“安明格尔”。甚至包括在,男女双方已经缔结婚约,但双方尚未正式举行结婚仪式情况下,对未婚妻也要执行“安明格尔”。从这一点,也更加说明了, 希伯来法中“寡妇内嫁”婚姻制度设置的主要功能是后代的延续,而哈萨克族的“安明格尔”制度的存续不单单是考虑家族后代繁衍的问题。其次,在执行收继与被收继的关系中,女性是否占主导地位也大不相同。在希伯来法中所规定的“寡妇内嫁”制度中,寡妇嫁给亡夫的兄弟,是寡妇的权利。因此在整个收继过程中,收继亡夫的寡嫂是亡夫兄弟的义务; 而对寡嫂而言,被小叔子收继,似乎是她的天经地义的权利。而且以强大的家族舆论为后盾。虽然是被收继,但在结婚问题上,女方占有主动权。然而在哈萨克族“安明格尔”制度中,如果寡妇想再嫁他人, 就必须执行“安明格尔”。女性处于被动的地位,没有选择权。与此

同时,对于收继者而言,收继寡嫂,是亡夫兄弟的权利,而非义务,这就意味着他可以放弃收继权,而当其放弃收继权后, 就不再执行“安明格尔”。关于这一点,与希伯来法中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收继亡兄的寡嫂,是小叔子的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这种替本家传宗接代的责任制度是以色列人口政策的体现,它保证了该民族在征战杀伐和灾荒瘟疫等社会的和自然的威胁之下能够繁衍不息,保持顽强的生存力量。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虽然都属于人类社会的收继婚姻形式,但导致希伯来社会中的“寡妇内嫁”习俗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宗教因素, 为了不使以色列人绝种。故而,兄弟娶失偶的嫂嫂为妻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职责; 寡妇不得再嫁给外人,也是必须信守的通则。而哈萨克族婚姻习惯法中“安明格尔”制度的产生则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四、对“安明格尔”婚姻制度的

历史评价

每一个历史时期人们的道德、宗教、法律等观念和思想,“可以简单地完全由这一时期生活的经济条件以及由其所决定的各种关系来说明”。[14]作为中国三大草原民族之一的哈萨克民族,从其赖以繁衍生息的游牧生产方式之上,建

构了这样一种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婚姻制度,并以赋予其法律约束力方式,将此不断完善和强化。客观地说,寡妇再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

和解决了古代游牧民族妇女们的基本生存问题。在哈萨克族传统社会结构中,最基层的社会组织是以血缘为纽带的阿吾勒组织( 氏族部落组织)。同属一氏族的家庭才能相邻而居,组成村落。即使是允许同一氏族的男女通婚,不仅要超过七代以上,联姻的人家还需七水相隔。地理空间上的巨大阻隔、交通条件的极大限制,导致了生活在异常封闭的生活空间的未婚青年男女们,很少有机会接触和交往,此时更不用说是一个身处丈夫家族中丧偶的妇女。如果要使她在其他部落中寻找到一个年龄相仿的丧偶男子,进而重新组成新的家庭,其困难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在嫁入的氏族内部执行“寡妇再嫁”,不仅

解决了因丈夫去世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寡妇的赡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部分妇女的生存。也防止那些妇女因为丈夫去世而被社会遗弃。因此

笔者认为,这一制度的存在,在客观上体现了对处于弱势的传统社会中的哈萨克女性的人道关怀。也对妥善解决亡父的未成年孩子的抚养问题的方面,起到了有益的作用。而且也有助于减少纷争,保持了家庭的稳固和完整,维护整个哈萨克传统社会的安定局面。由此看来,不充分考虑游牧民族生产、生活方式的客观性,而仅仅是从农耕民族文化价值观的角度出发,将收继婚视为“恶种性之失”的观点,是比较片面和狭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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