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师徒的法律观

 

西方法治的源头...



大家好哇
给大家介绍了很多我国的法学家,今天给大家介绍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柏拉图的哲学体系主要是以正义理论和法律观著称的。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和“美德”,由此他提出最理想的国家是哲人王统治的国家,即人治。后来他在《法律篇》中说,“如果有人根据理想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和秩序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受任何东西的支配,他应该是万物的主宰者,如果他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做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他认识到了法治的必要性。

柏拉图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且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这意味着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任何人包括掌握权力的人都必须服从法律的统治。柏拉图的设想太理想,以至于他忽略了人们受欲望支配而不服从理性决定的可能性。
亚里士多德深受柏拉图的影响,但是有提出很多和他不一样的观点,克服了柏拉图的唯心主义和唯理主义。

“关于部分公正以及与此相应的公正事情,有一类表现在荣誉、财物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另一类则是在交往中提供是非的准则。”从这样的正义概念出发,亚里士多德得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因为“单独一人就容易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所以他是彻底反对柏拉图的人治的。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名著《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他强调统治者守法的重要性,也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他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十分深刻,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这种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的思想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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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萌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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