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42人欠债不还,名单曝光!(2016第二期)
为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裁判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现将弥勒市人民法...
为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裁判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现将弥勒市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如下:
1、胡振华
2、鲁建勇被执行人:胡振华
居住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官坑村墩下组15号
身份证号:3603131981****3516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胡振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弥勒市红烟支行的贷记卡透支消费款4.9948万元
3、黄志英、陈贵文被执行人:鲁建勇
居住地:弥勒市弥阳镇菜花村委会尤家寨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532526198****021X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鲁建勇于2015年9月30日前赔偿原告杨树跃财产损失105万元
被执行人:黄志英
居住地:弥勒市新哨镇夸竹村委会西梭白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5325261976****0824
4、李文洪、刘仁兵被执行人:陈贵文
居住地:弥勒市弥阳镇牛背村委会牛背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5325261974****0515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黄志英于2015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欠原告弥勒市东信小额信贷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53.6万元;由被告陈贵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李文洪
居住地: 弥勒市新哨镇里方村委会小窝旧村38号
身份证号:5325261966****081X
5、林天明被执行人:刘仁兵
居住地:四川省雷波县箐口乡白岩沟村3组29号
身份证号:5134371979****1114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李文红及第三人刘仁兵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租金、不能归还的租赁物资折价款3.8547万元
6、石金华被执行人:林天明
居住地:福建省长乐市罗联乡东林村珍珠路22号
身份证号:3501821985****2219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林天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4204万元
7、岳文飞被执行人:石金华
居住地:弥勒市西二镇矣维村委会代新村42号
身份证号:5325261976****2190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石金华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学伟医疗费等费用人民币27986.4元
8、赵俊强、严学艳被执行人:岳文飞
居住地:弥勒市巡检司镇乌稠村委会翟家寨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5325261988****1715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岳文飞支付申请执行人宣广艳欠款人民币25500元
被执行人:赵俊强
居住地:弥勒县竹园镇竹园村民委员会第十七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5325261974****1430
9、毕彪被执行人:严学艳
居住地:弥勒县朋普镇庆来村民委员会一碗水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5325261975****1468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赵俊强、严学艳支付申请执行人马顺友借款人民币38000元
10、李自祥被执行人:毕彪
居住地:弥勒市西三镇凤凰村委会凤凰村民小组88号
身份证号:5325261994****2617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毕彪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斌赔偿款人民币31105.15元
11、窦有峰被执行人:李自祥
居住地:弥勒市五山乡牛平村委会牛平村15号
身份证号:5325261956****2916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李自祥支付申请执行人黎树坤赔偿款人民币40907.37元
12、陈必伟被执行人:窦有峰
居住地:弥勒市弥阳镇雨舍村民委员会小芹田新寨村民小组121号
身份证号:5325261972****0517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窦有锋支付申请执行人窦永祥林木经济损失人民币75633.04元
13、黄体栋、王新涛被执行人:陈必伟
居住地:弥勒市虹溪镇文笔村民委员会月亭寨村民小组40号
身份证号:5325261988****3838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陈必伟支付申请执行人寸晓莹借款人民币50800元
被执行人:黄体栋
居住地:山东省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张家烟霞村162号
身份证号:3702821987****7913
14、文春被执行人:王新涛
居住地:山东省莒县棋山镇赵家庄子村030号
身份证号:3711221983****6316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由被执行人王新涛、黄体栋支付申请执行人泰红经济损失人民币119768.36元
15、赵怀苹被执行人:文春
居住地:贵州省沿河县土地坳镇沙湾村沙堡组
身份证号:5222281977****2819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文春赔偿原告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金、物资赔偿费、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人民币370022.9元
16、周兴铜、李春燕被执行人:赵怀苹
居住地:弥勒市虹溪镇太和村民委员会石洞村民小组9号
身份证号:5325261967****382X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赵怀苹偿还原告吴庆南借款本金和利息人民币577600元
被执行人:周兴铜
居住地:弥勒市虹溪镇太和村民委员会小红坡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5325261979****3813
17、代树芬被执行人:李春燕
居住地:弥勒市虹溪镇太和村民委员会小红坡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5325261978****2920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周兴铜偿、李春燕还原告胡长江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2650.67元
18、黄宝芳、罗有芬被执行人:代树芬
居住地:弥勒市虹溪镇文笔村民委员会荒草皮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5325261951****3828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代树芬对周兴铜、李春燕的借款人民币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黄宝芳
居住地:弥勒市西二镇糯租村民委员会糯租村民小组190号
身份证号:5325261962****2036
19、张金文被执行人:罗有芬
居住地:弥勒市西二镇糯租村民委员会糯租村民小组190号
身份证号:5325261965****2105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黄宝芳、罗有芬偿还原告陈树荣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元及利息
20、朱彦琼被执行人:张金文
居住地:弥勒市朋普镇锁龙寺大仓金丽造纸厂职工宿舍
身份证号:5322281965****1917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张金文偿还原告陈勇借款本金和利息人民币37200元
21、胡劲松被执行人:朱彦琼
居住地:弥勒市弥阳镇雨舍村民委员会脚落沼村民小组64号
身份证号:5325261985****0523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朱彦琼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红烟支行借款本金和利息人民币21905.83元
22、周星宇、赵云虎、潘磊、鲁旭、贺红琼被执行人:胡劲松
居住地:弥勒市弥阳镇仕金街215号
身份证号:5325261969****0011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胡劲松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红烟支行借款本金和利息人民币260074.23元
被执行人:周星宇
居住地:弥勒市弥阳镇吉山村民委员会者林寨村民小组10号
身份证号:5325261988****055X
被执行人:赵云虎
居住地:弥勒市弥阳镇吉山村民委员会者林寨村民小组39号
身份证号:5325261989****0519
被执行人:潘磊
居住地:弥勒市弥阳镇吉山村民委员会者林寨村民小组43号
身份证号:5325261987****0512
被执行人:鲁旭
居住地:弥勒市弥阳镇吉山村民委员会者林寨村民小组27号
身份证号:5325261987****059X
23、吴启莲被执行人:贺红琼
居住地:弥勒市弥阳镇吉山村民委员会者林寨村民小组10号
身份证号:5325261969****2928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弥勒市鸿灏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周星宇、赵云虎、潘磊、贺红琼偿还原告红河亿融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和利息人民币1908000元
24、王兴强被执行人:吴启莲
居住地:弥勒市弥阳镇桃园路50号
身份证号:5325261964****0828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吴启莲偿还原告李菊仙借款本金和利息人民币130400.9元
25、谢俊波被执行人:王兴强
居住地:弥勒市弥阳镇建设街32号附1号
身份证号:5102301965****6451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王兴强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坤借款人民币467000元
26、王福进被执行人:谢俊波
居住地:泸西县午街铺镇阿保村民委员会密枝湾2号
身份证号:5325271986****1713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谢俊波支付申请执行人周云飞借款人民币150000元
27、饶金文被执行人:王福进
居住地:弥勒市虹溪镇文笔村委会下毕家寨12号
身份证号:5325261975****3832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王福进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龙人民币115309.05元
28、徐应宏被执行人:饶金文
居住地:弥勒市虹溪镇招北村委会丕度村12号
身份证号:5325261968****387X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饶金文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云昆借款人民币40660.48元
29、何文永、闵永洪被执行人:徐应宏
居住地: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北路70号
身份证号:5325261973****0854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徐应宏支付申请执行人裴俊锋饲料款人民币37740元及逾期利息25779.6元
被执行人:何文永
居住地:泸西县旧城镇者北村一社
身份证号:5325271983****2038
30、李文华被执行人:闵永洪
居住地:泸西县旧城镇者北村一社
身份证号:5325271982****2019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何文永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绕福、陈艳华货款人民币204300元
31、熊超被执行人:李文华
居住地:弥勒市弥阳镇丫普龙村委会湾子二村57号
身份证号:5325261970****0211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李文华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金治借款人民币20000元
被执行人:熊超
居住地:弥勒市竹园镇花园村民委员会大团山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5325261984****1114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熊超支付申请执行人曹彦梅借款人民币82000元
责编/孔令勇 编辑/徐良 图文/罗国峻 排版/邱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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