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大讲堂】为了些蝇头小利,结果他们都在阴沟里翻了船

 

有些企业为了贪图一点小利益,不惜牺牲自己身边的环境,明知不可为而偏要为之,最后损失肯定是惨重的,到底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小伙伴们,
你们觉得贪图小便宜好不好?
不好!
为了些蝇头小利,
污染我们的环境呢?
灰常不好!!
是的,我们都知道不好,
而有些人明知不可为而偏要为之,
结果我们都是知道的。
现在就在看看他们的恶习吧!
案例一
危险废物私自处置
近日,我市有七家企业因违反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分别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因为贪图一时的利益,竟然会面临如此巨额的处罚,恐怕是这七家企业的负责人当时没有想到的。
事情详情
事情还要从今年上半年说起,今年3月的最后一天,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的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宗汉工业园区的废旧钢棚内堆放有大量疑似危险废物的污泥,由于案情重大,市环保局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展开了调查,并很快确定犯罪嫌疑人陆某非法收集、转移危险废物的犯罪事实,由公安机关实施了刑事拘留。
据陆某供诉,自己并不具备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资质,也无法在转移过程中与企业签订合同、提供相关手续,但仍有企业抱着侥幸心理,以为500元/吨的价格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在掌握这一情况后,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涉嫌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进行了调查、询问,最终确定七家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并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对这些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的罚款。

20万元的罚款不仅是我市历史上因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开出的最高罚单,更是市环保局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重拳予以打击的真实写照。

小编有话说
随着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执法力度的加强,环境违法的成本也越来越高。以七家企业中的其中一家为例,该企业共转移危险废物1.5吨,若按正常、合法途径处置危险废物,企业需要支付的费用为900元/吨,而非法转移费用为500元/吨,这也就意味着为了区区600元的利益,企业现在却要面临20万的罚款,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孰轻孰重,恐怕已无需过多赘述。
案例二
尾气排放检验弄虚作假
上半年,市环保局会同市运管所进行联合执法,现场查证聂某在“黄牛”的介绍下,对未通过排放检验的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装置进行了更换,待该车辆通过检验后,又拆下对其临时安装的污染控制装置(柴油颗粒物捕捉器),换回原不合格的污染控制装置,被执法人员逮了个正着。聂某通过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的方式使机动车通过尾气排放检验,被市环保局依法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处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该案中当事人聂某的行为已违反了该规定,根据大气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市环保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小编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在当前大气环境质量严峻的形势下,新大气法顺应时代要求回应社会热点,下决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出重拳打击大气污染违法排放行为。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原因之一,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确保达标排放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减少雾霾等污染天气发生,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该案中的聂某的行为既非生产经营的违法排污,也非项目未批先建的建设方,好象是汽车修理过程中的经营行为,不至于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实际上国家环保法律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各行各业都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遵守国家环保法律的规定,更何况新大气法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任何弄虚作假企图逃避环境保护责任的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兴易捷编辑


    关注 慈溪环保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