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是否真的不适用?

 

《劳动合同法》到底还适用现行的中国国情?作为一名HR,我聊聊自己的看法。...



最近看了一些文章,大多是讨论《劳动合同法》的,作为HR必须懂的一部法律,我对其的关注度还是很高的,有人支持《劳动合同法》,有人全盘否定《劳动合同法》,有些人不知道到底该不该支持还是该不该反对。

有人说《劳动合同法》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会让中国的经济死掉。说实话,之前看这些批判《劳动合同法》的文章,我有些还是支持的,但是看到这个真心有反驳的欲望,今天我也讲诉一下自己对《劳动合同法》的观点。

部分人觉得《劳动合同法》阻碍中国经济发展的理由如下:

1、最低工资标准导致用工成本增加

2、缴纳社保,企业负担很重

3、严格限制工作时间,导致工厂无法生存

4、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雇权利

其实还有很多理由,但是很多人赞同推翻《劳动合同法》主要是因为这个几个原因。《劳动合同法》确实有很多不利于企业的地方,但是完全推翻这部法律也是有失偏颇的,起码这几个原因不成立。

一、最低工资标准有单独的法律规定

有专家说最低工资标准导致企业用工成本飙升,有了最低工资,老板就会想减少一部分人的雇佣,或者提高用人要求,以及转移部分工作岗位到外地,这样就会导致一些技能偏低的人失业,因此劳动合同法其实是对劳动者不好的。

假设国家规定不许裁员,不许降低用工人数,那么势必会把商品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样就会造成所谓的通货膨胀。

看似很完美的逻辑,而且还有名人的话做理论背景。

他们的理论来源是查理·芒格(查理·芒格是史上最伟大投资者沃伦·巴菲特的副手,他们共同缔造了投资界的神话——伯克希尔·哈萨维公司。)说过的一句话: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十分愚蠢,只会损害穷人利益。

我只想说在中国现行的背景下,最低工资标准是利大于弊。作为HR,见过很多企业拼命的压低工资标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很多企业会直接把工资压到最低。在没有最低工资标准之前,很多人每天工作12小时,拿着500元的工资,根本养活不了自己,现在武汉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550,只要他有手有脚,有了法律保障,最起码他能养活自己。

另外我很想吐槽大家说的裁员,裁员裁掉的是哪些人?不认真工作、绩效不高、态度不好的这群人。这种裁人其实是良性循环,提升中国整体劳动者的素质,他们被裁掉了就会想办法改善自己的态度,提升相应劳动技能。
另外,查理·芒格说的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反对最低工资标准,请睁大眼睛看好。

   另外,我很想说一句:如果反对最低工资标准,关劳动合同法什么事情?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低工资规定》,该法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那些专家挑剔一部法律的条款之前,先知道法律到底是归属哪里的好伐?

 

二、社保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好事

很多人对社保不看好,也很多企业真心负担不起高额的社保费用,因为社保最低基数一年比一年高,不管是员工缴纳的社保还是企业负担的部分,对于小企业和工薪阶层来说,都是非常大的负担。

我们以武汉市为例,社保最低养老缴费基数3031.2元,个人缴纳314.48元,企业承担884.34元,共计1198.82元。而实际上最低工资基数仅仅为1550元,很多人拿着2000元左右的工资,社保的费用就要扣掉他工资的15.7%左右。这是非常大的一个比例。因此很多人批评《劳动合同法》,因为该法要求必须缴纳社保。

还是那句话,在批评法律之前,搞清楚法律的来源。

1、职工缴纳社保的法律来源源于一部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法律只规定了企业需要为员工购买社保,但是没有规定相应的社保基数。企业和员工觉得缴纳社保有负担,因为各地区政府把社保缴纳的最低基数定的太高,而不是大家不愿意缴纳社保,试问哪位员工不想退休后有退休金可以拿?不想生病的时候有医疗保障?不想失业的时候有失业补助金?试问企业不想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吗?不想保障员工的利益吗?如果有这样的企业,相信所有人还是希望这种没有良心的企业倒闭的。

政府定基数偏差的问题,而非法律有问题。

三、宪法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很多人资本家以及经济学家说: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那么员工工作时间又源于哪部法律呢?主要是两部法律: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所谓专家在批判《劳动合同法》的时候可考虑过这些?

有专家说,就是因为这些规定导致很多制造业订单多是时候不能超时加班,因此无法正常运行,不得不倒闭。在指责这点之前,请先知晓我们还有《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足以规避企业所遇到的这些风险。

如果你觉得这样还不够,我只能拿这个法律给你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请记住: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是旧社会,我们雇佣的不是奴隶,不是奴仆,我们雇佣的是公民!

如果你觉得宪法有问题,那你是要移民吗?移民是无权干涉我国法律的。



四、用人单位解雇权利一直不低

有人说《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雇权利,过度放任劳动者辞职自由;也有人说劳动者自离不交接工作,企业无法追究员工造成的损失,而企业解雇员工就要承担高额的解雇费用。还有人说《劳动合同法》倾向员工,其实很多小老板自己也说弱势群体,根本不懂法律,更没有能力完善管理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保证企业解雇员工的权益

企业可以设立用人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员工可以不予录用,但是员工无法强迫企业录用员工。

录用后企业有试用期可以观察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求,不符合是可以解雇员工,不要说因为企业懒得观察和提供证据就嫌弃法律有问题。

即使员工转正了,正式录用了,员工违反了公司制度还是可以正常解雇的。企业只要完善好相应的制度就可以,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制度必须怎么样,只要合理即可。

2、员工辞职是有时间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是离开这个员工就不能运转了,一个月的时间足够企业补充人员的。假设真的不能离开这个员工,为什么会造成员工离职呢?企业是可以想办法挽留员工的。

3、员工自离,企业是可以向员工追究损失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都有相关规定,只是企业不去做而已,或者因为员工离职根本没有对企业造成损失。没有损失何来对企业发展造成影响?

 

4、小老板不懂法律可以学

一个老板雇佣员工,管理企业,发展企业,学习一部小小的法律不算是大事吧?员工本人想保证自己的权益都可以去学习法律,一个做事业的老板难道就不必去学习吗?

某法官提出:很多小微企业的老板无法给员工缴纳社保,例如个体工商户,自己开个小面馆,雇佣两个员工,利润微薄,估计缴纳社保后,就不赚钱了。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还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不是不合理?他建议将劳动者分级别对待。

我觉得将劳动者分级别对待,还不如让那些小微企业的老板雇佣兼职好了。本来就是小本生意,为什么要雇佣两个正式员工?现在这么多小服装店小餐馆都是怎么运营的?大多是自家人帮佣或者聘请兼职。

如果将劳动者分级别对待,那法律要保护哪个阶层的利益呢?

 

五、立法的本意是什么?

很多人批判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人,说我们不过是站在弱者的角度考虑问题,说我们支持《劳动合同法》是因为该法倾向于相对弱势的员工。

做HR这么多年,见多了企业无缘无故解雇员工,见得少员工无理取闹,大多数劳动纠纷都只是员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已。

如果保障弱势群里的利益是错误,是不合理的,我很想问问这些专家:立法的本意是什么?

如果你不知道,推荐你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看看《劳动合同法》有没有违背立法的本意?

中国立法遵循的民主原则,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而中国人民绝大部分属于员工。

法律本来就是倾向于维护弱者的权益,如果是维护强者的权益,根本不用立法只要弱肉强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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